污水处理费下月上调五区一县每立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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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许莲)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从2005年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张店区、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周村区、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桓台县统一提高到1元/立方米,沂源、高青县提高到0.80元/立方米。张店综合水价调整至3.225元根据调整方案,除各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外,自备水井(包括居民生活用自备水井)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也统一调整为1元/立方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8立方米内的,执行原优惠价格;超过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综合水价执行。污水处理费按用户实际用水量或自备水井的取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后,综合水价将按提价额相应提高,以张店区为例,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将提高至3.225元/立方米(详见附表)。鼓励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用的同时,我市还首次提出了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先征后返的鼓励政策。根据要求,污水处理达到城市地表水功能区划标准,不排入城市管网的,全额返还上缴的污水处理费;排入城市管网的,按80%返还。对居民生活小区内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达到中水回用标准的,全额返还该住宅小区上缴的污水处理费。据市物价局副局长路荣伟介绍,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污水处理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多次下达文件,要求提高征收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这次调整就是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的,旨在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和保证我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价格调整影响几何据了解,我市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区县均有不同,其中,周村区0.80元/立方米;张店区(包括开发区)、临淄区为0.75元/立方米;淄川区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为0.35元/立方米,其它用水为0.48元/立方米;博山区和桓台县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为0.70元/立方米,其它用水0.75元/立方米;沂源县生活用水0.20元/立方米,其它用水0.35元/立方米;高青县只征收排水设施费,居民生活用水0.08元/立方米,工业和经营用水分别为0.10元/立方米和0.12元/立方米。据估算,调整后提价幅度最大的高青县居民每户每月增加支出约7元左右,而特困家庭月用水在8立方米以内的将不增加支出。这次调整对城市居民生活基本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