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女童远离性侵害(图)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北京中学辅助教材写入防范性侵害内容。据《新京报》强奸犯罪特别是对幼女的性暴力犯罪,是针对女性暴力犯罪中最为恶劣和野蛮的行为。近年来,针对幼女侵害的案件在我省频频发生。罪犯作案隐蔽,手段残忍。更有的罪犯甚至利用小学教师的身份作案,其犯罪不仅给受害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后果,也给受害者的家属带来极大痛苦。如何防范和制止女童遭遇性侵害,正成为我省各级妇女组织目前正进行的重要维权工作。
触目惊心的侵害
在西安市南郊的陕西省妇联大楼权益部,30多岁的副部长宁焕侠这几天正忙着修改制作一个宣传材料,这份宣传材料将很快送往西安市及各地,通过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开展一场“关爱女童,远离性侵害”的普法教育活动。从事女性维权工作多年的宁焕侠说:“现在女童遭遇性侵犯问题,已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女童的性侵害是对女童人权的粗暴践踏,是针对儿童的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之一。因此,希望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起充分关注和积极干预的法律意识,建立起防范和制止女童遭遇性侵害的铁篱笆,为女童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为了说明女童性侵害问题的严重性,宁焕侠递给记者一份来自省妇联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在今年夏天完成后即送交全国妇联,并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记者翻阅着这份来自权威部门的调查,心中颇为沉重。
陕西是一个受封建文化传统影响较深的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限制和旧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经济文化相对较为落后,群众防范意识的淡薄和社会支持系统的薄弱,使社会上针对女童的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
2000年西安市一名9岁幼女在家中被继父强奸;2001年西安某村,一名5岁女童被50多岁的邻居强奸;
2002年~2003年,我省发生数起小学教师猥亵、强暴多名8~10岁小学女学生案;
2003年,西安市一名14岁少女被其网友哄骗至汉中强奸,并将其骗卖给一非法的色情服务场所;
2003年渭南某县一名15岁少女在放学回家途中遭到强暴;2003年我省某县一名6岁女童被其房东强奸。
2004年我省某县一名11岁女童夜间与父母在家中熟睡之际,被施暴者抱出家门实施强奸。
更令人发指的是,蓝田县一名不足一岁的女婴,被同村36岁的杨某强奸、猥亵,造成受害女婴外阴重度撕裂,这是我省目前发现年龄最小的受害者!
自2000年9月至今,陕西省妇联受理女童遭遇性侵害的投诉达30余起,其中有多起为侵害时间长,侵害人数、次数多,社会影响大的恶性案件,特别是涉及14岁以下的受害女童85名。但令人焦虑的是,据公安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和陕西省妇联的调查,在此类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因受传统的“怕丢丑”等因素影响及其他原因而未被举报上来。
“由于如此,导致了对女童实施性侵害的歹徒,未能及时受到法律惩处,无形中助长了他们的恶习,也给受害女童心中蒙上了厚重的心理阴影。我们不能不为之痛惜!”宁焕侠说。
值得关注的性侵犯特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任何人,这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正因为是未成年人,在心智、识别力都不成熟的情况下,她们成为所有人群中最弱者,因此更需要人们的关爱和呵护。
那么,是谁向这些稚弱的女童伸出了黑手,对其施加暴力进行侵害?
省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说,女童性侵害是指施暴者以女童为性刺激的对象,运用权力、权威、暴力、金钱、物质或精神刺激等,引诱、威胁、胁迫、恐吓女童,以满足其性欲望的犯罪行为。包括:让女童抚弄施暴者的生殖器,施暴者接触、抚弄、损伤女童的生殖器官(如胸部、下身等)、强奸、裸露生殖器官、拍裸体录像、传播淫秽物品、强迫从事商业性性服务等。
结合近年发生在我省的大量女童被性侵害的案列,调查分析发现,女童遭遇性侵害主要有如下值得特别关注的特点:
一是案件多发生在偏远农村地区,尤其是自然条件差、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在省妇联接到投诉的85名受害者中,只有3名发生在市区;
二是受害者年龄普遍较小。在85名受害者中,最大的仅14岁;
三是小学中教职员工对小学女生性侵害的情况十分突出。这类情况比较隐蔽、危害性很大。案例中有个教师作案人,在任教十几年中,先后奸淫、猥亵十多名小学女生。在省妇联的投诉中,小学女生遭遇性侵害的占受害女童60%以上;
四是作案者多为受害女童或家长的熟人,如邻居、房东、教师、长辈、本村村民、朋友等。而只有极少数是流窜作案的陌生人;
五是受害者及其家长及时主动报案者较少。公安机关曾抓获一名施暴者,他已连续作案多起,受害者有19人,但只有一名受害者家长报案;
六是导致的后果严重。仅2003年来省妇联权益部接待的23个受害者中,有6名后果极其严重,有的造成终身残疾,有的甚至感染上了性病。这不仅严重侵犯、伤害了女童的身心健康,更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有些贫困的农村来说,无疑是一场难以弥补的灾祸!另外,由于受害者多数年龄较小,自身保护能力和意识太弱,不知也不会保留证据,加之施暴者多以恐吓而不敢向家长诉说,致使报案时机延误,这无疑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
易发性侵犯的场所及手段
省妇联权益部的调查显示,女童遭遇性侵害的现象是严重的,而被侵犯的地点主要在施暴者家中、施暴者工作场所及宿舍等。如施暴者是教师,其场所多为教师的宿舍或其授课的教室。另外,上学途中、偏僻的田野、小巷、山坡、河边、湖边、小树林,还有一些营业性的歌舞厅、咖啡屋、网吧、录像厅、通宵电影院等。
另外,侵害者其惯用的手段主要有:如果施暴者是教师,多以单独辅导功课、打扫卫生、看管物品等为由,故意安排女学生留校,或用高分数及“优秀学生”等为诱饵、使学生误以为老师的所作所为,是对自己的关爱和帮助,因此很少怀疑老师在此幌子下所隐藏的其他动机和目的;如果施暴者是房东、邻居、长辈,则多施以小恩小惠(如给女童一些喜欢吃的小食品、小礼物等),使女童误以为他们是爱自己,而未意识到这些物质刺激后面隐藏的阴谋和危险;如果施暴者是陌生人,其多直接采用暴力的手段。个别的以问路、带路、给自己的女儿找朋友等为由,利用孩子们乐于助人的愿望,骗至偏僻处,再施以暴力;有的施暴者是“网友”,则多采用先同女童结交朋友,甚至发展成为无话不谈的异性朋友,通过网上交流,寻找女童对家人、老师等的不满,对学习的厌倦或畏惧,诱导女童同施暴者约会,或前往施暴者家乡游玩,再伺机侵害甚或以暴力,强迫女童从事商业性性服务。
社会应树立的防范理念
宁焕侠说,面对女童的性侵犯问题,应在全社会树立起共同防范的意识。首先,要明确一些法律理念。主要有:对女童的任何性侵害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为女童创造一个没有暴力的阳光天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帮助所有女童免于性侵害,就是帮助你的女儿和孙女远离性暴力;防止女童性侵害人人有责。
同时,教育女童对任何形式的性侵害,要勇敢而坚决地说“不”;掌握性侵害防范知识,能提升你的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侵害者无论是谁都应得到法律的严罚;沉默是对女童性侵害的纵容和鼓励;破除传统的“贞操”观念,有助于减轻受害女童及家人承受额外的压力,积极鼓励其寻求法律帮助;破除传统的师道尊严观念,有助于防止校园性暴力;脱离监护的女童,容易成为施暴者的猎物;及时报案是依法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并获得司法救济的惟一正确途径;女童遭遇性侵害不是女童自己的错误,不是见不得人的丑事,更不是家庭或家族的耻辱和不幸,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任何人不应责备打骂受害女童,而应积极关爱提供帮助;与此同时,家长应教育和引导女童自己,采取一些积极的预防措施加以防范。
专家们从两方面提出了建议:
———作为监护人:告知孩子生活中有许多潜在的危险,如不正当的身体接触,应提高警惕以免受到伤害;告诉孩子———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不允许别人随意接触,如胸部、下体、臀部等;不能接触别人身体的隐私部分;自己有权拒绝任何人的不正当的触摸和要求,包括家人和老师;性侵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应保密,而应报告警察、家人、妇女组织和自己信赖的人,使施暴者能依法被惩罚;要相信孩子,做女童的知心朋友,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关系,以消除发生此类事情后孩子不敢告知家长的恐惧心理;不能放松或脱离监护,特别是对女婴和小学女学生的监护;告知女童不要进网吧,更不要在网上轻易交朋友,轻易同网友见面或出走。若发现,则要会同学校和相关方面及时做好工作,加以杜绝。
更为重要的是,家长要和孩子沟通,并及时发现、重视女童言行神态及身体的异常表现,仔细探究原因,及早消除隐患。
———作为女童:要学习性侵害防范知识;学会区分性侵害与家长、老师、亲朋好友平时的爱抚和关照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要做到上学、放学和外出游玩结伴而行;不独自一人到河边、山坡、树林等偏僻处读书学习或玩耍;夜深人静时不单独一人在偏僻小巷行走;不到营业性歌舞厅、咖啡屋、网吧、录像厅、通宵电影院等潜伏不安全因素的地方娱乐;放学后不独自一人留在教室或异性老师的宿舍;养成良好的习惯,不吃拿陌生人的东西;幼女独自在家时(除家人外)不要轻易让异性进入家中,哪怕是熟悉的人;感觉不舒服的事情一定要及时告知家人或老师。
另外,一旦遭遇到性侵害者时,在未被侵害前,女童要想法脱身寻找安全地方,或者向他人求助;注意保留与侵害相关的一切证据(多为物证,如施暴者留在受害人衣物和身体上的污物等);向派出所或110快速报案,并协助公安人员获取证据;切记不可与侵犯者私自了结,以免拖延时间,丧失证据,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假如,在侵害后,身体受伤就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并妥善保管好病历、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结论,交费单据等,以提供要求民事赔偿的证据;寻求心理医生或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的心理辅导;求助于妇联、民间妇女团体等寻求情感支持和法律帮助。
“特别重要的是,不要惧怕和担心性侵害者的权势、威胁、恩惠、或者羞怯而不愿意或不敢告发,而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让作案者及时受到惩处!”宁焕侠最后说。
记者李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