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人事厅不为其办理工伤认定“临时工”状告人事厅
贵州教育报
金黔在线讯 今年37岁的临时工彭某工作时摔伤,医院初步鉴定为三级伤残,彭某到人事厅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时,人事厅以“临时工不属人事部门管辖”为由拒办工伤认定。为此,彭某状告人事厅行政不作为。昨日,云岩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贵州大学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工作中不慎摔伤
彭某诉称,她于2001年到原贵州工业大学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工作(2004年8月17日贵州工业大学和贵州大学合并成立为贵州大学),他与贵州工业大学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签订了临时合同工协议书。2004年9月29日晚,彭在饮食中心食堂一楼饭厅抬食品时,摔跤受伤,后送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治为胸椎椎体爆裂性骨折,医院初步鉴定为三级伤残,出院后在家休养至今。
出院后,贵州大学书面认可彭是在工作中摔伤,但却不向国家工伤管理机关申报。彭只得自己到管理机关申请认定,当他到人事厅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时,人事厅以《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二条规定“临时工不属人事部门管辖”为由拒办工伤认定。
彭某:临时工与正式工待遇应平等
原告认为,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后,所有关于“临时工”的提法就被取消,《劳动法》要求签订各种长短不一期限的合同,他现在的称呼是某某单位职工,其权利与单位正式工一律平等,有所区别的只是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不一致。现在省人事厅以彭某属临时工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显然无法立足。
彭某的代理人认为,本案看似一个简单的行政不作为问题,但深层次上是一个不能忽视的社会现象问题,即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权利问题,这也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群体,但在遭遇工伤的具体认定工作上,却被无端地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但这类人员的存在是不能也无法回避的,工作中受伤在所难免。原告打官司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希望用本案的司法判决作为今后这类人员受工伤得到抚恤的司法指针。
人事厅:彭不在伤残鉴定工作范围
被告贵州省人事厅则认为,彭某不属于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工作的范围,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彭某2003年12月30日与原贵州工业大学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签订的聘用临时合同协议书,未报经人事部门批准,不属部门管理的职工,更不是在编在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被答辩人所列《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所指的工勤人员是指单位有工勤编制,经人事部门批准招收或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才能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该文件规定并不包括未经人事部门招收或聘用,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工。
第三人贵州大学则称,原告受伤后,他们支付了原告的治疗费,一直支付原告的工资到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时。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作者: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