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首对“黑心”肉贩子量刑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记者 朱洲 通讯员 于江)贩卖的猪肉竟然是得了猪瘟的病死猪,如果人不慎食用了这种瘟猪肉,将造成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昨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明知是病死猪仍然公开贩卖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已于日前被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1.5万元。据了解,这也是沈阳首次对贩卖病死猪肉的肉贩子追究刑事责任。
据检察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为辽宁黑山县人。王某交待,2005年3月间,王某在皇姑屯火车站从崔某(另案处理)手中买了150公斤病死猪肉,随后将肉卖给了张某,挣了几十元钱。2005年三四月份,他又购进300多公斤病死猪肉,也卖给了张某。王某又通过佟某认识了孙某,并从孙某处先后十余次买进了病死猪肉1500多公斤。王某还交代,2003年8月到2004年7月间,他从白某、杜某处分别购进病死猪肉共350多公斤。这些病死猪肉他都卖给了在沈阳各大早市上卖肉的其他肉贩子,把病死猪肉销入沈阳。
记者了解到,对贩卖病死猪肉的肉贩子量刑,在沈阳市尚属首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朴实检察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王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关于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罚。11月9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做出判决,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单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罚金已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