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公务员法”实施 人事部副部长撰文阐述公务员实行统一工资严防腐败
时代商报
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它的出台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全法18章、107条,总括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各个主要环节,提供了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文中指出,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方面,规范、合理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和稳定的必要条件。
公务员涵盖七大机关
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
根据规定,第一,确定了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把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这一界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二,对于公务员中的特殊职位的人员,例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海关关员、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等,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海关法以及今后将制定的外交人员衔级规定另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对于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即各级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需要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他们的任免、监督等的特殊规定,实施特别管理。
公务员职位分三类管理
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公务员法确立了这一科学管理制度。
公务员法在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其中,专业技术类职位的设置,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以便吸引和稳定机关中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单位的专家。
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设置,体现了向基层执法机关倾斜的指导思想,解决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发展的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一线公务员的科学化管理。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国务院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为以后的改革和完善制度预留了接口。
采取录用和调任两种方式
对于主任科员以下采取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也可调入合格人员担任领导职务
严格把好公务员的“入门关”,是公务员法建立的一项基本规范。
第一,对于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同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机关根据职位和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中调入合格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调入时,必须进行严格考察,有的还要考试,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考核突出奖优罚劣
公务员法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法关于考核制度的规定,突出体现了奖优罚劣的机制作用,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惩戒。
公务员法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强调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例如:定期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以享受年终奖金,而“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在奖励上,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同时,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惩戒,针对公务员的职责和地位规定了公务员的16项纪律: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
实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
规范、合理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和稳定的必要条件
对此,公务员法根据改革和调整的指导思路,对公务员的工资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聘任制纳入补充形式
所谓“聘任制”,是机关通过聘任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与选任制、委任制相比,聘任制具有引入市场机制、开放灵活、吸引人才、节省用人成本等特点。借鉴国外公务员管理采用聘任制的方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公务员法对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协议工资制以及因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仲裁制度等,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完善退休与辞职辞退制度
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
公务员的退休制度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员法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继续实行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退休条件和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对于工作年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差不到5年、而且工作已满20年的,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增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其责任意识。公务员法还对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不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规定可以采取辞退的措施。 据了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