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该如何维权
乌鲁木齐晚报
(新疆日报 记者李亚男2005-11-11)
6日上午,在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举办的第十个《食品安全法》宣传周上,有两位咨询的群众同时问到:在餐馆吃饭,食物中毒后该怎么维护自己利益的问题。
林先生因为工作关系,吃饭主要去餐馆,有时拉肚子,知道是吃了不洁的食物,但觉得事后找餐馆说不清楚,也就自认倒霉了。李先生前些日子突然拉肚子,开始以为是消化不好,但后来越拉越厉害了,只好去医院,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结果花了一笔不小的医疗费。事后虽感到窝囊,但觉得找不到证据,比如当时自己吃的究竟是哪种食物变质了,搞不清,这样,就是找到餐馆去,也说不清楚。
对于消费者遇到的这类问题,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所食品监督一科的主任蒋作虎说,应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请他们对餐馆进行监督、调查。消费者不必担心找不到证据,以流行病学的方式进行调查,就能找到原因。《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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