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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绕道办事受伤也算工伤

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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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身来苏打工的王孝民下班后绕道办事,结果在回家途中,因车祸脑部受伤,智力受到影响。事后,王孝民家属请求认定王孝民为工伤,却遭到公司的拒绝。而像王孝民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引起了广泛关注。昨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判决,认定下班后合理绕道算工伤,凸现了人性化色彩,保护了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王孝民去年开始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和成公司工作,公司在园区机场路,而自己则租房在市区的山塘街,平时经常乘班车回家。由于刚进入单位,王的劳动保险手册还在原单位。去年8月30日,王和原单位主管约好到对方家拿保险手册。当晚,王办完事情后,在10路公交车北环路万福桥东堍车站下车,由北向南穿越北环路,结果被轿车撞倒,经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经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其颅脑损伤为一级伤残。

今年3月6日,王孝民兄弟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劳动保障局认定王孝民在下班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中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和成公司对此不服,于今年9月12日向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认为,王孝民下班后去原单位主管处拿保险手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而王孝民下班后直接办理私事,说明事故并非发生于“下班途中”。其次,事故发生时间和下班时间间隔将近三小时,从社会常理推断,王孝民发生事故的时间也不属于“下班途中”。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王孝民是否属于在“下班途中”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如何理解,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王孝民发生事故的地点以及时间,结合其单位和家的位置,以及其去拿保险手册的行为属于合理性绕道,处理上也应体现人性化的原则,劳动保障局对第三人王孝民作出“下班途中”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沧浪区法院判决驳回和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王孝民属于工伤。

苏州市一名律师认为,老的法规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新的条例则没有了“必经途中”。两者相比,后者使鉴定机构在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认定工伤事故,本身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旦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那他就可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得到社会的应有救济。华建文小储赵莉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11日第二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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