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借检查收“黑钱”单位受贿 玉林市物价局被罚50万

新桂网

关注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孙小娟

11月7日下午,闹得沸沸扬扬的玉林市物价局受贿一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玉林市物价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原局长覃绍杰、副局长陈文龙等4人被判刑,其中覃绍杰作为单位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要决策者和指挥者,对犯罪事实负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案浮水面

2004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一家医院的单位受贿案时,发现其中有些账目去向不明,只有一些物价局开具的白条。

但到物价局核实时,发现这些钱没有入账,玉林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对玉林市物价局的账目进行了审查,一桩涉及面广泛的单位受贿巨案浮出了水面。

2005年7月,检察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时任玉林市物价局局长覃绍杰、副局长陈文龙等人多次召开会议,决定成立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该局的全体职工均为该公司的股东,但不能以职工自己的名字入股,入股的数额根据各职工的身份不同而不同,即局长为6000元,一般干部为2000元。

决定对有关单位进行物价检查、审批有关单位的收费申请、调整价格申请的过程中,以“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玉林市价格事务所”(后更名为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价格咨询服务协议书》的形式,先后向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单位收取或索取合计475.9945万元。其中,将321.1945万元转入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另外的154.8万元转入玉林市物价局下属的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账户。

以权谋私

玉林市物价局主要经过其下设的物价检查所、收费管理科和价格科的职能,在对有关单位进行物价检查、审批收费申请和调整价格申请的过程中索取钱物。

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间,仅物价检查所在收费检查的过程中,就先后收取6个单位共340万元的“咨询费”。

2002年初,玉林市物价局对玉林市某单位2001年以来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有违规收费的情况,玉林市物价局提出要处罚该单位,覃绍杰等人与该单位领导多次协商,双方编造名目签订《价格咨询服务协议书》达成协议,该单位在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一年的时间内,以咨询费的名义向物价局支付了96万元。

此后,又签订了每月付16万元的协议书,至案发时的2004年8月,玉林市物价局先后11次以咨询费的名义收取该单位176万元赃款,并转入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的账户。

通过这几种手段索来的钱物30%由索款科室提成,剩下的70%用于全体职工的福利发放和覃绍杰等人的支配。其中,覃绍杰以“顾问费”等名义,共从赃款中领取20.92475万元,陈文龙领取14.86476万元。

在物价检查的过程中,覃绍杰等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被查单位玉林市骨科医院等的贿赂共18.5万元。

2001年底,陈文龙等人对玉林市骨科医院的收费进行检查。经查,该院有180多万元的违规收费,物价局遂于2002年10月17日向该院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没收违规收费,并予以处罚。该院向物价局提出申诉,期间覃绍杰、陈文龙于2003年1月15日分别收取该院人民币5000元。

随后,该院为减轻处罚,多次宴请覃、陈等人。覃绍杰等商定,没收该院违规收费20万元,另付10万元由覃绍杰、陈文龙、陈冲、蒙伟强4人私分。最后,覃分得4万元,其余3人各分得2万元。

各自领刑

此外,覃绍杰等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分和侵吞公款。2002年7月至2003年11月,区物价检查所先后3次拨给玉林市物价局合计15万元的款项,覃绍杰等4人密谋以“招待费”的形式,用餐票及其他发票到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虚报3万元进行私分。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指使该公司取款给其使用,前后共贪污39.9万元。

玉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玉林市物价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覃绍杰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陈文龙等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相应的处罚。

编辑:韦怡 作者:孙小娟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