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车祸受伤有精神损失费吗
南京晨报
45岁的张女士是浦口区文德西路上一家五金建材店的老板。去年6月30日这一天,她花了100元钱租用一辆中型客车上南京进货。中午烈日当头,途中客车左后轮胎突然爆胎,失控翻车,她能要到精神损失赔偿费么?
因为经费的原因,张女士从大医院转到了一家私人医院,恢复的情况很不妙,左锁骨上翘,左肩骨压不住锁骨了。经鉴定,其左肩关节9级伤残。这些年张女士过得很不容易,10多年前跟丈夫离婚,一个女人家撑起了一家建材店。现在儿子已经成了家,女儿还在外地读大学。可自打去年夏天车祸后,张女士对于这家经营了12年的建材店,有了放弃的念头。现在,张女士的左肩时常会疼,天阴时就更不用说了,且穿衣脱衣要人帮忙,睡觉只能侧一边。最让她担心的还是以后的日子。因此,在向浦口区法院递交诉状索赔6.6万多元时,其中特地提出了1万元的精神赔偿。
法院说,虽然是意外事故,司机也无过错,但机电厂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实际归属者,应保证张女士的乘坐安全,理应承担民事赔偿。不过法庭也强调,这部分赔偿中,不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因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机电厂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未构成侵权,所以不应赔偿张女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判决机电厂偿付张女士除精神损失外的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法官点评:浦口区法院民一庭孔慧萍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出现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中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但首先要确认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本案中显然没有过错,属于意外事件,故判决侵权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在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还将审查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大小时,一般还会考虑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问题。
今天下午2点半至4点,晨报热线电话86852817继续开通,孔慧萍法官为读者朋友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