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应改变
检察日报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不再需要移送全部卷宗。其立法目的是使法院对公诉案件从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为主,促使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中立和超然的态度,改变刑事诉讼中的“先定后审”现象,使审判工作的重心放到庭审当中,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通过控诉方有罪指控和辩护方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增强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力度,使法官在审判中集中精力认真听取、综合分析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意见,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
然而,从实践中看,立法的这一目的并没有达到。
第一,由于“主要证据复印件”是办案人员经过挑选,认为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部分案卷材料,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往往没有移送,法官通过阅读“主要证据复印件”,完全可能形成“先入为主”的片面印象,因而无法确保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中立、超然的态度。实际上,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往往都是让辩护人反驳“主要证据”,如果辩护人能够反驳“主要证据”,法官就判无罪;如果辩护人不能反驳“主要证据”,法官就判有罪,对次要证据极少重视。
第二,对于多被告人、多罪名的复杂大案、团伙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等,其案卷材料十几本、几十本、甚至几百本,涉及的人名、地名、证人等数量非常大。法官如果事先不仔细、全面地阅卷,那么在开庭审理时是无法听得清、记得住的。实践中法官只好通过与检察院协商调阅案卷,应当说,法官提前看全部案件材料,并不是什么“先定后审”,定案还要经过法庭调查、证人质证、辩护人辩护、提出新的证据、被告人陈述等环节,最后由三至七人组成的合议庭决定。
第三,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几年来已经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检察院将“主要证据复印件”送到法院由法官查看后,案件一开庭复印件就没有用了。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这是一项无谓的开支。从1997年刑诉法生效至2003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犯罪分子近500万人。按平均每人需要复印的主要证据材料成本费10元计算,要花费人民币5000万元。按平均每人50元计算,要花费人民币2.5亿元。全国各级检察院有3000个左右,每个检察院为了复印“主要证据”都增买了1台或数台复印机,有的已经更新,至少花费人民币3000万元。对各基层检察院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对于这种意义不大浪费司法资源的条款应该进行修改。
根据几年的实践和探索,笔者认为,对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再修正有两种可行的方案:
第一种方案:“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对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检察官不向法官移送侦查起诉中形成的证据,才能真正能够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使审判程序的刑事诉讼中心地位得以加强。当然,实行这一方案需有庭前的证据交换配套,才能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种方案: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和全部案卷材料。对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和全部案卷材料。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作者单位:杭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