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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次 法律援助犯人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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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押在成都监狱内服刑的叶某被受害人亲属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索赔50万元。昨日上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对此案进行法律援助。据介绍,这是市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受理的第一例在押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案。

2000年3月27日晚,因口角纠纷,叶某与两名同伙在牛市口将张某杀死。随后,叶某与同伙被警方抓获归案。2001年11月27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叶某有期徒刑14年,同年12月7日法律判决生效,叶某被关押在成都监狱服刑。

原告

案件进度受害人亲属全然不知

受害人的老母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五年过去了,老年丧子的悲痛并没有随时间的流逝而淡忘。坐在原告席上,黄某一边吃药一边情绪激动地向法庭陈述心中的悲痛:案发后,受害人亲属多次前往公安、检察和法院了解情况,但因为是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均没有透露相关情况,受害人亲属一直还以为此案仍在侦查之中呢。

直到今年8月“公安大接访”期间,黄母去公安机关询问儿子被杀害案件情况进度时,公安机关一查,原来凶手早已落网,此案在四年前就审理结束,凶手已在监狱服刑近四年。但这一切,黄母及其家人全然不知,判决书也没有收到。今年9月,黄母向凶手叶某等三人提出了50万元的索赔。

被告

不关心自己权益就是自动放弃

被告方反驳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原告方却以“不知道案件进展、没有收到法院判决文书”为由,辩解诉讼时效还存在,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当初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因为找不到受害人亲属,法院为此张贴了公告,判决后也再次进行了公告。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公告被视为送达当事人,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没有拿到判决文书、不知道”,这明显是受害人亲属不关心自己权益造成丧失诉讼时效,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昨日庭审一直持续到上午11点过,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为什么法律援助在押服刑犯?

法律界人士称: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者皆可援助

服刑的被告叶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刘彤介绍,叶某6岁丧父,母亲改嫁,13岁就流浪到社会上,其家境十分困难。今年10月,援助中心收到成都监狱的情况报告后,对叶某法律援助资格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困难人群,随即作出了援助指派。这也是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第一例在押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案。

刘说,法律援助不以人的身份为条件,不论是原告或者被告,只要是中国公民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都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法律待遇”,这是构建法制国家的最基本条件。同时,罪犯也有人权,也应当享受到中国公民应当受到的“法律待遇”。本报记者朱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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