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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引产术却生下个活婴 医患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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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西宁市民胡女士怀胎7月,不料腹中胎儿患有重度脑积水、显性脊椎裂,遂前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做终止妊娠引产术。手术前,胡女士向院方明确表示不要腹中胎儿了,可没想到引产下来的竟是活婴。就这样,本想终止妊娠的胡女士,无奈带着刚引产下来患有严重先天疾病的女儿回到了家中。胡女士认为自己明确表示不想让腹中胎儿存活,可最终结果却与自己的医疗目的相违背,院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事发:残疾胎儿呱呱坠地

2004年6月,胡女士和丈夫有了爱的结晶。怀孕4个月的时候,胡女士到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做B超检查,胎儿发育正常。直到怀孕7个月也就是胎儿生长到30周左右时,胡女士又到医院做了一次孕期B超检查,B超检查结果是胎儿患有重度脑积水、显性脊椎裂,不肯相信这个检查结果的胡女士前往其他医院又做了B超检查,可检查结果完全相同。这名患有严重先天疾病的孩子出生后,不仅要承受病痛的折磨,还会给家庭和社会造成负担。胡女士思虑再三后和丈夫商量决定做终止妊娠手术。

2005年3月3日,胡女士在丈夫的陪护下前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做终止妊娠引产手术,胡女士说自己在住院时曾多次对医护人员明确表示,不想让腹中胎儿存活。住院后,胡女士经过各项身体检查,吃了蓖麻油炒鸡蛋,注射了催产素,3月6日,胡女士腹中胎儿终于被引产了下来。让胡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引产下来的女婴竟是个活婴,当时医护人员问胡女士还要不要这个孩子,胡女士表示不要。

第二天,医护人员找到正在病房静养的胡女士,告知她留在产房的婴儿不停地哭闹,为了不影响其他产妇,让胡女士赶紧把婴儿抱走。胡女士认为自己是来做终止妊娠引产手术的,医院应该把婴儿处理掉,不应让自己抱走婴儿。医护人员则告诉她,她必须抱走孩子,并说让胡女士自己处理掉婴儿。胡女士告诉记者,她住院时了解到,隔壁病床的一个孕妇做终止妊娠引产手术时,医生给她注射了一针叫利凡诺尔的引产药物,可自己在做相同引产手术时,医生只注射了催产素并没有使用这种引产药物。胡女士为医院并没有遵循自己不要腹中婴儿的意愿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表示不解。

担忧:女婴未来怎能幸福

胡女士告诉记者,出院时,她将女儿带回了家。当时,胡女士要求医院出具出生证明,可院方称医院不准许给这种患有严重先天疾病的婴儿出具出生证明,在胡女士的强烈要求下,医院工作人员让胡女士过两天再来办理出生证明。胡女士告诉记者,直到现在,她孩子的出生证还没拿到手。

胡女士的女儿现已7个月大了,9月23日,记者见到了这个长得白白胖胖的小女婴,这个孩子因患脑积水显得头部偏大。再者她患有脊椎裂,背部有一成人拳头大小的肿块。胡女士说,孩子背部的肿块时常会流出黄色的液体,平时给孩子换衣时要特别小心,如果不留神碰到肿块,孩子就会哭闹不止,孩子不能平躺只能侧卧。胡女士说,孩子出生后下肢就一直没有知觉,后来得知脊椎裂会引起孩子下肢功能障碍,她抱着孩子跑了好几家医院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孩子的这病无法治疗。可以想像,患有严重先天残疾的女婴在未来的成长道路上的艰难。

震波:医护人员说无奈

记者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找到了当初给胡女士实施流产手术的主治医师白玉芳。据白玉芳介绍,引产分中期妊娠引产和晚期妊娠引产两种:中期妊娠引产是在妊娠13至24周采用药物或水囊等方法,将胎儿及其附属物排出体外,使妊娠终止,通常采取催产素引产及药物引产如利凡诺尔引产等;妊娠24周以上,用引产终止妊娠的方法,称晚期妊娠引产,方法基本同上。白玉芳说,只有使用利凡诺尔药物引产术,引产下来的胎儿才是死胎,但医院规定对妊娠超过24周的孕妇,禁止使用利凡诺尔药物引产术,因为使用药物引产术,产妇有可能会出现感染、羊水栓塞甚至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严重并发症,同时利凡诺尔药物会对产妇肝肾功能带来损伤。

据白玉芳回忆,胡女士来医院做引产术时妊娠已35周,而胎儿妊娠期到37周就已足月。按照医院规定,医护人员就没有给胡女士采用利凡诺尔药物引产术,她的孩子引产下来后体重2.75公斤,当时胡女士要求医护人员处理掉婴儿,但由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医护人员没有权利和义务对婴儿处死。后来医护人员就将新生婴儿搁置在产房,可1天后婴儿仍哭闹不止,为了不影响其他产妇正常分娩,医护人员就要求产妇将孩子抱走自行处理。

该医院妇产科护士长介绍,先天性脊椎裂及脑积水是胎儿在发育过程中的一种疾病,对胎儿出生后的健康会产生巨大影响。为了杜绝类似畸形胎儿的出生,孕妇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畸形胎儿,终止妊娠皆在妊娠中期以前进行为宜。像胡女士这种情况因没有做孕期定期检查,发现胎儿畸形已在妊娠晚期,因妊娠35周的胎儿成活率很高,即使是采用药物引产术,胎儿也有可能存活,遇到这种情况,医院又没有权利处死婴儿,遗留下的后果只能由产妇自己承担。

至于医院不给胡女士开具其孩子出生证明一事,该医院妇产科一医护人员称,如果给胡女士刚出生的残疾孩子开具出生证,假设将来胡女士再生一胎的话,就有悖计划生育,胡女士第二胎孩子也就无法办理出生证,因此,院方就暂时没有给她办理。

讨论:到底是谁的错

就胡女士引产患严重先天疾病婴儿,没有达到其医疗目的,与医院产生纠纷并各执一词之事,记者采访了我省相关专家。

专业医师 据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治医师马春科介绍,孕妇在妊娠中晚期进行利凡诺尔药物引产并不是绝对禁止,如果产妇在引产前经过肝肾功能检查,确定肝肾等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的话,医院也可以采用利凡诺尔药物引产。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周景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家长放弃治疗的引产活体畸形婴儿,医院如果处死有悖法律,不处死又会造成社会负担,医疗部门也不知该做何种选择。据介绍,根据优生优育的政策,如果产妇强烈要求医疗部门处死引产活体畸形婴儿,医疗部门一般会与产妇签订相关协议后,采取令其自然死亡的方式处理畸形婴儿。

行政部门 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张处长介绍说,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正常胎儿大月份药物引产,但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6个月以上的胎儿禁止采用药物引产,因为引产的胎儿万一存活,引产药物将对婴儿的生长发育带来不利因素,但对于畸形胎儿可以另当别论。

法律人士 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说,不论是正常婴儿还是先天患有疾病以及残疾的婴儿,自出生一刻起就享有生命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着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生命权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

李强介绍,如果因不可抗拒因素,产妇要求医院实施药物引产术,医院在采取必要手段后,胎儿在出生时即已死亡,这种情况不会违反法律。但如果婴儿出生后,任何一方处死婴儿即被视为违法,将按照《刑法》第232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市民观点 大多数市民认为,因提前与医院达成了终止妊娠的协议,却引产出一个活婴来,显然是医院的失误,应该是医院的违约,医院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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