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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今冬采暖费不补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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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来自省建设厅有关人士消息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今冬采暖费不实行“暗补”变“明补”,随工资发放。起因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也随沈阳走,沈阳因采暖费补助测算、采暖面积测算等来不及按省文件精神操作,采暖费收缴办法仍与去年一样。

四市今冬采暖费补入工资

今年6月份,辽宁省建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中省直及各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随工资发放。该方案自2005-2006年采暖期开始实施。

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目前省内大连、鞍山、铁岭、朝阳4个城市先后出台了职工采暖费随工资发放实施办法。

省属单位随沈阳今冬采暖费不补入工资

沈阳今年暂不实行采暖费随工资发放。据介绍,沈阳由于采暖费补助的测算方法等具体实施细则未能确定,而且采暖期临近,时间比较紧张,因此暂不实行。按照规定,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05-2006采暖期采暖费也不随工资发放。

采暖费收缴几项规定

记者从沈阳市供热办了解到,沈阳今冬采暖费收缴办法仍与去年一样。按照《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已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将采暖费发给职工,职工向供暖企业交费。或由职工垫付,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内实际面积予以报销。未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供暖企业交纳采暖费。

按照《关于居民住宅采暖收费的若干规定》,对已走法律程序宣布正式破产的企业,其原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决书的相关内容执行。供热单位不应向这类用户收缴其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

对于当年经市、区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其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暂作“挂账”处理。困难企业和用户在按比例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保证开栓供热。对用户先期垫付的当年全额采暖费,供热单位要按采暖补贴比例予以退还或转移到下个采暖期。

对已经买断工龄、并轨等与原企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用户,在按有关安置规定办理手续后,应由用户个人承担采暖费。属于原企业(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用户买断、并轨等脱离劳动关系前的企业(单位)依法追缴。

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

对当年实行分户供热改造的用户,在其为所在企业(或单位)垫付当年和交纳一年陈欠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给予开栓供热,自分户供热改造后的第二年,用户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继续依法向用户所在企业(单位)追缴剩余的陈欠采暖费。对于属于用户个人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可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

对于2001年11月以前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其原房主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完成变更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2001年11月以后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应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中第23条的规定,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陈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新房主负责追缴陈欠采暖费。

今冬是沈城采暖费上涨后的第一个供暖期,救助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军转干部等5类群体因涨价而多交的采暖费全部由政府“埋单”。

(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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