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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高速”案二审和解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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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省“高速公路不高速”案,11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当庭和解。一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因路面维修给原告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原告宋德新放弃10元钱的赔偿要求。

一审原告、郑州市民宋德新诉称,2004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他和朋友一起驾车从荥阳站入口处进入连霍高速公路,前往中牟县,进行调查研究。然而,在从荥阳到中牟仅62.18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竟有6处路面正在维修,施工路段长达10公里。原本只需半小时的路程,宋德新竟花了1个多小时才走下高速路,结果耽误了调研活动。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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