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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莎莎状告上海莎莎

东方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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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蓉)昨天,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索赔50万元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

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莎莎)称,“莎莎”和“SaSa”商标在海外的使用始于1978年,1997年和1998年分别在内地获得核准注册,其在香港的连锁店已成为内地游客购买化妆品的首选店。今年一季度,中国莎莎在上海淮海路开设专卖店。1998年,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莎莎)成立。中国莎莎认为,上海莎莎在招牌、手提袋会员申请表等上突出使用了“莎莎”或“SaSa”的字样,侵犯了它的注册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莎莎辩称,其公司名称是合法注册取得,一直使用上海莎莎化妆品或上海莎莎,并没有突出或单独使用“莎莎”和“SaSa”,他们的名称权没有侵犯中国莎莎的商标权。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法庭将择日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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