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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困难劳模年最高可补三千元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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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杨德合)近日,西安市出台市级劳模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决定给部分曾被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目前仍然保持其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劳动模范、在职的困难劳动模范和农民劳动模范增加生活补助。

发放办法将早年的行业先进者、市级劳模以及调入西安市的与西安市同级别的外地市级劳模、经过认定的可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获得者一并纳入受补助范围之内。

凡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的市级劳模,由所在单位向上级工会逐级申报;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向上级工会逐级申报。个别特殊情况无法逐级申报的符合生活补助的市级劳模,统一由市总工会直接负责申报和发放生活补助。整个申报工作将于今年10月底前全部结束。

据了解,该标准实行后,原特困劳模定额生活补助停止实行,离退休劳模按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发放;困难职工劳模及农民劳模按年一次性发放。对享受生活补助的劳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审核一次。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西安市总工会劳模管理负责人曹保安告诉记者,目前,西安市共有市级劳模2000多人,其中生活比较困难的约有700人以上。

政策咨询电话:029-87266851(西安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

补助范围

已离退休的市级职工劳动模范;在职的困难劳动模范;上世纪50、60年代被授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农民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者。

补助标准

(一)已离退休的劳动模范

1.1954年12月31日以前被授予市级劳模称号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1100元的,补足1100元;

2.1955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被授予市级劳模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900元的,补足900元;

3.1960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被授予市级劳模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4.1970年1月1日后被授予市级劳模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650元的,补足650元。

(二)在职的困难劳动模范

1.劳动模范个人年收入低于2004年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60元的,每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

2.劳动模范个人年收入低于2004年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50元的,每年一次性补助2000元;

3.劳动模范个人年收入低于2004年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且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350元,或者劳动模范个人年收入高于西安市2004年社会平均工资,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每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部分农民劳动模范

1969年12月31日前被授予市级农民劳动模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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