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巡查消委叫板商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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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重庆市消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叫板”2005年部分商尝超市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市消委从全市上千家商场超市收集到的36条不平等格式条款中,筛选出8条进行了重点点评。
奖品赠品质量责任不得免除
条款1: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条款2: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商场这种赠与是基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赠品成本已被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根据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赠品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在一定限度内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等责任。所以,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合法性。
打折商品有瑕疵一样可退换
条款1: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条款2: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点评:若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对商品自行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或者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场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特殊商品不该特殊
条款1: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条款2: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点评: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分情形一概免责。药品、金银饰品和玉器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就应该按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商家打着“特殊”商品的旗号,做出在任何情况下都离柜不认的声明,规避了质量担保责任,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最终解释权”不能成为挡箭牌
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许多商场和超市在促销活动规则、会员卡或贵宾卡上,都明文规定: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这一声明目前已成为行业惯例,目的就是要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权利,一旦发生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商场的解释只是单方当事人的解释,不是最终裁决。
购物出门保安不得再验票
店规: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点评:据消委调查,很多商场超市都存在这一行为,但这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已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商场保安就不得再强行查验小票。
存包丢失商场要赔偿
超市存包须知: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服务水平,吸引更多客源,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在保管期间,因超市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或者丢失的,超市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儿童游乐”免责声明无效
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点评:一些大型商场为了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但商场却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的店堂告示,规避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曾作出司法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
内衣有问题可以退换
条款:内衣不退换
点评:服装作为商品的属性而言应该说不分内外,都必须把住质量关。但内衣制品系贴身物品,在退换上相对严格掌握是必要的,但“内衣不退换”这一做法于法无据。商场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否则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因此,内衣出现了质量问题一样可以退换。
据悉,从即日起,全市商场开始全面清理不平等格式条款,各级消委国庆期间还将进行专项巡查。
记者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