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贪官论”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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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贪官,不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也理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然而,一些贪官虽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却并没有被“千夫所指,万人唾骂”,反而有一些人抱之以同情,认为他们是“好贪官”。最近,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和安徽省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原局长闪步轩就被认为是“好贪官”而引起广泛的讨论。
“好贪官论”并非仅仅是对贪官“落难”后的同情和惋惜这么简单。在它的背后,隐藏着极为复杂深刻的因素。
第一,“好贪官论”是封建腐朽思想依然残存的反映。“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正是对这种封建时代的官员的形象写照。今天,“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仍是一些不法官员的人生信条。而社会上一些人也错误地认为今天的官员与封建社会的官员一样,“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否则就不正常。因此,一些位高权重的贪官因数额不是太大的贪污金额落马,自然与其能贪更大数额的“社会预期结果”不相称。同那些大官大贪,小官大贪的硕鼠相比较,这种“大官小贪”自然被视为“好贪官”。
第二,“好贪官论”是群众对一些庸官懒官的反感与无奈所致的“下策之论”。一些贪官虽然贪污腐败,但他们毕竟还做过一些实事,与那些只管贪污或虽不贪污却一件正事不干的官员比起来,总算“有功”,因而视之为“好贪官”。
第三,“好贪官论”是贪官伪装欺骗的结果。有的贪官为了掩人耳目,用自己的一部分赃款做一些公益事业,伪装成好人。一旦东窗事发,给人总算良心未泯,还有点“善举”的“好感”,因而被视为“好贪官”。
毫无疑问,无论是哪种原因所致的“好贪官论”都是错误的,是极其有害的。但“好贪官论”的存在却让人深思。要真正破除“好贪官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根深蒂固的封建腐朽思想,贪官“与时俱进”的“贪污有术”对廉政建设形成的挑战,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等等,都不容等闲视之。
(稿源:红网)
(作者:平开俊)
(编辑:潇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