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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分守己”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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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所追求的法治社会,就是良法加守法的社会状态

论“安分守己”

世说新语

银寿

“安分守己”,自古中国人禀持的人生态度之一。这个词,本来是一个褒义词。一个社会的成员,安于自己的本分、专心做好自己的事情,是这个社会和谐发展的条件,也是自身赖以安身立命的前提。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悠久的古代文明,其重要成果和突出特征之一,就是创造形成了一种安分守己的文明生活样式。过去常讲中国是“礼仪之邦”,所谓“礼仪”,即是安分守己的外在规范。这个词,慢慢变成贬义,或明显偏于贬义,是近代以后的事情。演变的关键,在于人们对所“安”之“分”,即权利义务关系的看法发生了变化。

封建时代,所“安”之“分”主要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礼崩乐坏、上下交相征的春秋战国时代,孔、孟及其追随者为了重建政治社会秩序,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奋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他们探索和奋斗的治国理论成果。早期儒家的这个主张,本身有极大的合理性。譬如君臣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孔子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臣对君忠是以君对臣以礼为前提的。孟子更进一步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君臣完全是一种对等的关系,孟子甚至得出了“民贵君轻”的观念。

后来,随着封建大一统的完成,为着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权利的重心开始偏向一端,于是出现了汉代董仲舒“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主张。在整个社会中,君—臣—民慢慢形成一种单向、片面的关系,唐代韩愈在其著名的《原道》中阐述得十分清楚:“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失其所以为臣;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在韩愈思想里,君不履行君的职责、臣不履行臣的职责,只是不像君、不像臣的样子,至多道德上有所亏欠罢了,而民若不履行民的义务,则会导致被杀头的后果。

再后来,君臣关系绝对化了,君对臣取得了完全支配的地位,父子关系亦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个时候,孟子“民贵君轻”之类的观点,就有犯上作乱的意味,以至朱元璋看到孟子书中对君王不敬的话恼羞成怒,差一点把这位亚圣革出孔庙。

君臣关系,以及君—臣—民、父子、夫妇等关系到了这个分上,就绝对化了,成了极其不公正、极其不平等的关系:一方拥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另一方则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表现为专制与奴役的关系。这种绝对化的关系,本质是要造成一种一成不变的封建等级秩序。在封建专制主义的长期侵淫之下,中国人形成强烈而普遍的宿命思想,将封建的等级秩序、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视之为当然。除了改朝换代引发周期性的社会震荡之外,社会有机体变得僵死凝固。这是宋以后中原汉民族政权积弱积贫、屡遭外侮的根本原因,也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蒙受百年屈辱的根本原因。

于是,“安分守己”变成了一个贬义词。在革命者看来,不公正的社会给予统治者的只有权利,而给予被统治者的只有义务,在这样的社会中“安分守己”,就是对暴政的屈从,必须奋起反抗,以暴抗暴,使“剥夺者被剥夺”。在革命者眼里,“安分守己”者,是不公正社会的顺民,客观上也不免成为不公正社会的拥趸,不仅是被解放的对象,而且还应该是革命的对象。

从“五四”时期“打倒孔家店”开始,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灵魂深处闹革命”、“狠斗私字一闪念”,视传统文化为封建糟粕,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围剿”。特别是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将传统的东西,从古书古迹到观点观念,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统统加以否定,统统加以清除,统统加以改造。像“安分守己”,不但其封建的、腐朽的内容要不得、要清除,而且这种按规矩、有秩序生活的逻辑也要不得、要废除。一切权威都要推翻,一切宗教的、民间的信仰都被斥之为迷信,“温良恭俭让”遭抛弃,“文质彬彬”受到嘲讽。似乎革命本身就是目的,一切变动不居才是真理。最终的结果,是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一个意想不到的后果是,在从“革命”的狂热中清醒过来后、在彻底否定“文革”后,人们不太会过“正常”生活了。一个标志性的变化是,现在无论外国人还是中国人自己,都很少用过去常用的“礼仪之邦”这个词来描述中国了。“礼仪之邦”成了古董了。

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常常犯不习惯守规矩的毛病,也常常受大家不习惯守规矩毛病的损害。有时候,人们确实为不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而犯难。但也常见这样的现象:人们并非不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但常常想到或遇到自己这样做而别人不这样做而自己感觉吃了亏的情景,往往就选择不去做应当做的事情而做不应当做的事情。这种情况,你只要到大马路上一看就一目了然了。车抢车、车抢人、人抢车,人们并非不知道各行其道、行得其时的重要性,并非不知道彼此抢时抢道反而欲速则不达甚至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危险,但每个人都倾向于认为别人都不会“安分守己”,自己“安分守己”的结果一定是耽误时间。权衡的结果,人们奉行的态度就不是“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而是“宁抢一秒,免停三分”,虽然实际的结果是所有人的时间都多多少少被耽误了。类似的情况,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经济、政治领域都比较普遍地存在。

这是当前中国人的大苦恼之一。显然,僵死的生活固然可憎,混乱的生活也绝不可取。毕竟,人可以不按这种规矩、也不按那种规矩生活,但总得按某种规矩生活啊!没有规矩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一时可以,时间长了正常的生活就成为不可能。

历史演变似乎又回到了原点:人们还得过安分守己的生活。毫无疑问,这只是方式上的回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回归的完整意义是:人们既要过安分守己的生活,又要过安得其分的生活。那么,什么是安得其分?简言之,即所“安”之“分”,既是理念上应该的,又是人们愿意的,还是社会可行的。所谓“应该的”,是指权利义务规范是符合正义的,体现了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所谓“愿意的”,是指权利义务规范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即符合民意;所谓“可行的”,是指权利义务规范为人人所遵守,没有超越其上的特权。这几层意思归纳起来,就是良法加守法的社会状态。

这十分符合西方的古典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政治学》)所以,安分守己的生活,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就是良法之治。我们今天所追求的法治社会,不外如是。

最后重点探讨一下,良法如何成为“可行的”?无数事实证明,即使有了良法,要人们普遍遵守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再拿上面举的例子来说,有了好的交通规则,如果人们都认为别人不会遵守,那么良好的交通秩序就建立不起来。怎么办?不少人的愿望是,等什么时候大家都一起遵守就好了。这无异于痴人说梦!类似的想法,是中国推进民主法治的最大思想障碍之一。唯一的办法,就是从哪怕一个人开始,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规则;然后,两个人、三个人……直至所有人。什么是历史先驱?这一个人、两个人、三个人,乃至开头的少数人,都是历史的先驱,都起着建设理想社会的先驱作用。重建安分守己的生活秩序,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困难的途径。一百多年来的曲折历史表明,我们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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