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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2年无果 执行法官:判决书未送达一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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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判决书未送达一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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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武建中 本网通讯员 宋全京

本网4月27日刊发了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执行不力、执法不公的报道《执行申请人炒了执行局“鱿鱼”》,并配发了短评《法院执行不力原因何在》。《工人日报》、《山西日报》、《人民代表报》等报纸也相继披露了此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派一位院领导带员专赴朔州中院,指令尽快执行。朔州中院执行局也答应两个月内执结。不料,时过4个多月,此案不仅仍未执行回一分钱,而且朔州中院近日又传出说法,说申请执行人杨录海那份在该院已立案执行近两年的胜诉判决书未送达一方被执行人,不能执行了。

听到这消息,执行申请人杨录海对记者说:这简直是天下奇闻,滑稽可笑,拿国家法律当儿戏!希望有关部门能严厉予以查处。其代理律师、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芳惊讶道:此判决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近两年了,现在又说没送达一方被执行人,显然是企图为这起该院能执行而迟迟不执行的执行案继续寻找拖延执行的借口!如真是没送达,也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快两年了才发现,显然是对执行申请人很不公平的。

59岁的杨录海是朔州市平鲁区一名下岗工人,老党员。1998年,由于平鲁区向阳堡乡杨树坡村和小庄村联办矾水沟煤矿欠他开办的矿用器材商店60余万元,该矿因负债累累瘫痪,他多次讨要,对方无力偿还,于是按两村委会要求达成协议,由他承包该煤矿三年。他贷款140余万元购买设备、搞基础建设,不料该矿出煤刚一个月、承包期还有两年时,向阳堡乡政府以该矿出了安全问题等为由,发文件解除了他与两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两村委会擅自又将该矿承包给了当地人池某经营,杨录海受到直接损失200多万元,还被关进看守所241天。债主纷纷讨债,他家八口人全部逃往河北。被放出后,杨录海将向阳堡乡政府和两村委会告上法院。

2001年3月,平鲁区法院判决认定,村委会和他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乡政府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文件解除合同属侵权。杨录海虽赢了官司,承包煤矿合同有效,却不能进矿继续经营,挽回损失,于是又无比艰难地在区、市法院连打了两场要求向阳堡乡政府行政侵权赔偿的官司,但皆被驳回。

2002年4月他又将乡政府和两村委会及池某告到了朔州中院。其间,《山西日报》、《法制日报》报道了此案。2003年10月,他的官司终于再次胜诉,朔州中院判决解除了他承包矾水沟煤矿的协议、池某无责任,判决两村委会共同赔偿他煤矿投资、煤场存煤折款和库存材料配件款以及两村委会承担煤矿审计费等共计137.5万元。

哪知,胜诉后案子却迟迟执行不了。直至去年8月,朔州中院执行局主管该案执行的副局长刘文德才说两村委会没钱,煤矿现在不能执行,只能先执行30万元承包费,其余须等到2006年两村委会与池某承包煤矿合同到期后才能执行。同年9月,省高院执行局明示,煤矿现在可先执行那30万元,其余100多万元评估煤矿后执行煤矿股权。不料执行时刘副局长却说那30万元已被两村委会花掉了,只能先评估煤矿后执行股权。但评估历时半年,连执行程序都未真正进入。受委托的朔州一资产评估事务所说执行局不强制矾水沟煤矿配合评估,该矿不提供资料,没法评估。而执行局则说评估所的人不愿下矿井评估。

记者到朔州中院调查此案时发现,如此大标的额的执行案,该院执行局不但未下执行裁定,也未采取强制手段要求矾水沟矿配合评估,甚至连个执行通知都未制作,评估所迟迟未下矿井察看实物。为此,杨录海一气之下,给朔州中院递上一份材料,说明该院执行局对他胜诉案的执行“百般推诿”,“偏袒一方”,“已失执法公平的信誉”,他不再让该院执行他的案子,他要向省高院申请提级执行。

此事曝光后,省高院很重视,派一位院领导带员专赴朔州中院,指令该院尽快执行。杨与其代理律师张芳到朔州中院找到执行局负责人。执行局刘文德副局长说,他们做工作让矾水沟煤矿现承包人池某垫付130余万元执行,可以用延长其承包期的办法抵顶,两个月内执结。之后,刘文德又说,池某不同意出钱。杨录海和张律师提出,既然如此,待两村委和池某2006年合同期满后,直接让杨录海承包该矿,用承包费折抵执行款,并向法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刘文德口头答应,在8月10日之前,两个月之内,中院审委会研究后,对此案作最终裁定。

张律师万没想到,她近日第6次风尘仆仆去朔州中院找刘文德时,刘竟说判决书没有送达,对方两个被执行人,只送达了一个,如果上诉,还得走二审,他们已把案卷通过该院立案庭退回审判庭了。张律师深感诧异,认为这样做程序上有严重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刘文德,他说,此案的确没送达,要重新送达,还有个上诉期问题。记者问:法官为啥没送达?他说:不知道。

司法部一等功奖章获得者、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克俭听说此事后对记者说:“没送达的说法根本不能自圆其说,法院案件审结就应当包括送达,否则,就不能审结;立执行案必须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没送达你这两年凭啥依据来执行?再说,即使真是没送达,法院也应当承担违法责任。”(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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