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撤了,网上咋还“在逃”
人民网-江南时报
“现因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对你的监视居住。”———从2003年至今,在南京经营保健品生意的戴先生,一直怀揣着这张由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发放的“证明”,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日前,戴先生通过本报新闻热线(025-84629068)反映了自己所遭遇的窝心事。
2001年,戴先生因为牵扯到一桩经济纠纷而被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立案调查”。2003年4月份,公安局撤销了案件,给他发放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但连平县公安局并没有在公安部局域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中删除戴先生的在逃人员信息。“我现在的身份还是一名网上通缉犯,无论我走到哪里,都有可能被警察当成逃犯抓捕。”
2005年7月,戴先生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日子,开始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讨个清白,要求对方删除公安网上有关在逃人员的信息、停止对自己的名誉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缘由一起经济纠纷
事情发生在2003年4月16日。
这天早晨6时许,戴先生结束了在南京某电台举行的一场有关健康类的节目,当他从电台大门走向自己的车辆时,被周围突然出现的几名陌生男子带到了南京市公安局经案支队。
在经案支队的办公室里,戴先生终于弄明白了对方原来是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的民警,这次是为了处理自己和广东一家保健品公司的经济纠纷案前来“了解情况”的。民警对戴先生做了讯问笔录后,当晚就将他带离了南京。
4月17日,戴先生的妹妹就收到了由连平县公安局发放的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4月18日,戴先生就被带到了广东连平县公安局。“直到这时,我才知道自己因为涉及一桩侵犯知识产权案被立案调查了,”戴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被刑拘了,原因就是在这之前连平县公安局既没有向他出示过拘留证,更谈不上要求他在拘留证上签字。
此后,在连平县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戴先生与自己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张氏兄弟俩进行了谈判,对方威胁戴先生要交400万元才能放他离去,不然就将他送进看守所。戴先生提出自己只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对方勉强答应将400万元降到200万元,但必须让戴先生的弟弟先交付100万元的“定金”,戴先生本人再立下另外100万元的“欠条”。后戴先生被带到了连平县境内一别墅内,并且在此一直待到4月25日。据戴先生介绍,在别墅内的几天内,他始终面对着与自己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张氏兄弟俩。
记者在戴先生出示的一张银行存折上看到,上面记录着2003年4月25日由戴先生的弟弟分两次汇出的100万元汇款。
就在戴先生的弟弟从广州汇出了100万元巨款后,戴先生在同一天正如张姓兄弟俩所说,拿到了连平县公安局发放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这也就意味着戴先生涉嫌的所谓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济纠纷案被撤销了。
成了“逃犯”两次被抓
从广东回到南京后,戴先生说自己虽然遭遇了一段不愉快的经历,但并没有过多的在意,他认为既然连平县公安局撤销了案件,自己也不必再为那场经济纠纷烦心了,事情应该都过去了。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接二连三地发生了。
2003年9月2日的晚上,正在家中准备上床睡觉的戴先生听到了一阵急促的敲门声,随后被径直带到了南京公安局玄武分局锁金村派出所,民警对他进行了审讯。
“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吗?”
“不知道。”
“广东的事情是怎么回事?”
“那件事情已经处理完了,公安局已经撤销案子了。”
“案子撤销了?那为何要通缉你?”民警指着网上通缉令,“这上面的人是你吗?”
“是我啊!”戴先生懵了,照片上的那个人分明就是他,他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成了网上通缉犯了。由于被民警不知何因带走,所以戴先生身上没有带那张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戴先生知道自己百口莫辩,最后只得将事情的经过又说了一遍,民警当即拨通了连平县公安局的电话,向对方进行了核实,1个小时后,戴先生恢复了自由。
此事之后,戴先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他花了几天的时间到派出所进行了解,得知原来早在2001年的时候,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就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对戴先生进行“立案侦查”,并在当年的8月23日,将戴先生列为公安部网上的“在逃人员”。2003年4月25日,连平县公安局虽然撤销了案件,但并没有在公安部局域网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中对戴先生的“在逃”信息进行删除。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戴先生要求南京玄武警方督促广东警方依法从网上撤销自己的“在逃”信息。
200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戴先生带着妻子和同事一同到苏州洽谈生意,当晚下榻在苏州石塔宾馆。就在戴先生入住没多会儿,几名身穿警服的民警敲开了房间门,“我当即意识到同样的事情又发生了”,戴先生说,当时他没有过多的解释,只是将那张“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掏了出来,民警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后便离去了。
4年饱受通缉之苦
戴先生是名“网上通缉犯”的消息很快在周围传开了,特别是和他有生意往来的一些朋友,打电话前来询问和上门,关心的人络绎不绝,戴先生和家里人感到哭笑不得。戴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出事之后,生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公司里的员工听说经理成了“网上通缉犯”后,纷纷跳槽,人数也由以前的100名减少到10名,如今一些正常的工作都无法开展。
自从有过两次被误当成网上逃犯的经历后,戴先生每天惶惶不安,每天都将那张“证明”带在身上,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会被误抓。遇到要外出住宿的情况,戴先生都是拿同行朋友的身份证进行登记,避免闹出笑话。最痛苦的就是坐火车,戴先生说每次坐火车警察查得特别严,看到身穿制服的警察他就会感到莫明的紧张。
为了证实戴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昨日联系到了南京公安局玄武分局锁金村派出所的一位警官。2003年9月2日晚戴先生在家中被抓的时候,这位警官当时在场。据其介绍,戴先生为“在逃人员”的信息,是从饭店的网上比对出来的。那天晚上,他们就到了当时戴先生住的地方,将其带到了所里。在听了戴先生的解释后,他们当即就和连平县公安局进行了联系,情形的确如戴先生所说,于是一个小时后,就将他放了。这位警官说,戴先生是个生意人,还蛮老实的,他们告诉戴先生,以后在南京再遇到类似的情况,及时给警方打电话。据这位警官介绍,之后戴先生找过他们,希望能帮助和连平县警方联系删除有关“在逃”信息。本着对戴先生负责任的态度,他们后来两次联系连平县警方,希望对方能将戴先生的“网上在逃信息”删除,但是不知道连平县警方后来有无这样做。
昨天下午14时许,记者拨通了连平县公安局内保股的电话,一位姓王的警官接了电话。他告诉记者,戴先生当时是因为假冒商标才被带回广东调查的。事情结束后,他们发出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也立即要求删除对于戴先生的“网上通缉”。王警官明确地表示,当时就是自己负责这个事情的,确定当时就已经将“网上通缉”下掉了。至于为何现在戴先生的“网上通缉”仍然存在,他就不清楚了。
之后,记者将戴先生的遭遇以及记者采访的情况,向广东省公安厅宣传处做了通报。该处的一位女警官说,他们还不知道这个事情,她表示要向有关部门汇报此事。
维权遇阻倍感委屈
连续两次的“误会”,戴先生感到十分的委屈和愤怒,他先后几次联系广东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要求他们立即从公安网上删除对自己的通缉,但对方一直说已经撤销了。“但他们没有完全删除我的信息,至今网上还有我的‘在逃’信息”。
想到自己今后可能还将在网上通缉的阴影下生活,戴先生决定要为自己挽回清白的声誉。2005年7月27日,戴先生以侵犯名誉权,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停止对自己的名誉侵害,消除影响,向自己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
戴先生向白下区法院提起诉讼后不久,法院认为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实施的司法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至今没有给予立案,也没有向戴先生下达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
对此,戴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因为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在2003年4月25日已经终结了对戴先生刑事侦查程序,并作出撤销了案件的决定,因此司法行为已经结束。在司法行为结束以后,仍将戴先生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导致两次被误抓,至今戴先生在驾驶员车辆档案网、户籍身份网、国内旅客网上仍是“在逃”人员,这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戴先生的名誉权,对此,戴先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戴先生民事诉讼,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
昨天下午,记者就戴先生的事情向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泽晟进行了咨询。他认为,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当时没有立即在网上删除戴先生“网上通缉”,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应该承担责任。戴先生不管以何种方式起诉,南京市的法院都不会受理,要想真正解决此事,戴先生只有写书面申请书用快递的方式寄送至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要求公安局立即删除他“网上通缉”的信息。如果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仍然没有删除这个信息,戴先生可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向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的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向他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肖教授说,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法律规定,戴先生无法从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得到任何的精神抚慰金。
本报将对戴先生的遭遇继续予以关注,同时本报开通百姓维权025-84629110和读者法律救助热线025-84548296,欢迎读者以及法律界人士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21日 第二十版)
作者:本报记者 王永钢 张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