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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与“司法”应分清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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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执法部门”与“司法”、“司法部门”是媒体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的词语,然而这两对词语常常被混用,将“司法(部门)”表述为“执法(部门)”,用“执法(部门)”涵盖“司法(部门)”。这种用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现时期继续沿用这样的表述和说法,不仅很不严谨,而且也会造成误解。

从法理上看,执法和司法都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概念,都是表明人们实行法律,使法律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但从我国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履行职能的过程来看,执法和司法是有明显区别的。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因此,人们也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执法的特点表现为:1.它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特点表现为: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2.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区别两者的意义,不仅在于分清两种不同的活动,而且有助于推进用语专业化、规范化。法治进程应当与法治文化相一致,一定的社会进程要借助一定的文化方式予以表达,而且这种表达应当是特定的。因此,当一项要求或者活动专门针对司法机关时,应当使用“司法”这个概念;当一项要求或者是活动是针对行政机关时,应当使用“执法”的概念;当一项要求或者活动是一并针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时,就应当表述为“行政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和司法活动”。

作者:姜春燕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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