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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村民会议决议:土地补偿上门女婿没份

贵州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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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黔灵村的7个外来女婿将该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这7个外来女婿都已经将户口迁到了黔灵,迁入时间最长的已有12年,最短的也有5年多。他们都是黔灵村关刀岩组村民,因贵州某房开公司依法征用该村组土地,所有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黔灵村关刀岩征地安置、补偿、补助协议书》,并领取了有关的安置、补偿、补助费。但在村委会向村民发放征地附属设施补偿费时,领取附属设施补偿费的名单上却找不到他们7个人的名字,而其余村民都得到了补偿费。他们一问才知道因为他们是外来女婿,村民合议决定不发给他们。近期,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对于此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进展:外来女婿上诉追讨权利

法院作出裁定后,7名外来女婿中有6名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自己的户口既然已经迁入,就属于黔灵村村民,村民享受的权利他们也应该依法享受。他们认为如果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那么补偿费就不应该发下来。既然发下来了,新娶进门的媳妇和刚出生的娃娃都有,而他们7个外来的女婿为什么没有?如果按照村民商讨的结果,“外来人员”不得享受这部分补偿费的话,那么应该“男女平等”,外来的媳妇也应该遵循这条原则不能享受。9月13日,黔灵村党支部郝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村里在处理补偿费发放问题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引导村民在对待补偿费的问题上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凡是农村在册人口都可以得到补偿费。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重大事项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对于“重大”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附属设施的补偿,是由村组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的,给谁不给谁,也是由村组决定的。

律师:“外来人员”权益应由法院确定

贵阳诚合律师事务所陈廷超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陈律师分析,承包地被征收主要涉及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和村集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当征收土地时,国家和村集体的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关系。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建立的,因此,他们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当村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发生村集体和村民的补偿费用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陈律师认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实质是集体成员权问题。“外嫁女”、“外来女婿”、“外来媳妇”等因婚姻关系入户的村民能否享有集体成员权的问题不宜交由村民自治决定,因可能存在多数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所谓的这些“外来人员”是否享有同其他村民同样的权益应该由法院来确定。

专家:外来女婿应享受权利

贵州大学副教授翦继志分析此案认为:出现这种社会问题的社会根源就是村民对《婚姻法》不理解或理解不透彻。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人们的思维习惯与《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的背离。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男子娶妻,妻子所能享受的权利,女子将丈夫“娶”回来丈夫当然也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在此案中既然娶进门的妻子都能享受附属设施补偿费,那么这些外来的女婿当然也应该享有。我国宪法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一个村民只要履行了村民应该履行的义务比如参加劳动,纳税赡养父母等就应该享受村民的权利。如今在一些人的传统思想里还存在歧视“上门女婿”的想法,通过这样的案例,说明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有待增强,而国家的立法也需更加完善。 作者:王利环石云华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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