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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医疗事故医院也须赔偿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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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我这条腿啊,可真坎坷……”望城县的颜超至今倍感委屈。2003年5月1日,颜超遭遇车祸后,在湖南省脑科医院进行了手术,腿部装进了一块钢板,才过3个月,钢板居然断了!长沙市医学会鉴定:这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失。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依据过错责任的原则,医院须赔偿颜超医疗费等共计26903.97元。昨日,由于双方均未在15日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今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长沙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院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些过失:1.院方不能提供患者使用内固定钢板的合格证;2.患者为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院方用10孔加压钢板固定,长度未达到标准,固定力量不够;3.患者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医院照片复查,从当时所照X线片上就能看到股骨钢板有松动迹象,髌骨骨折断端有移位,院方没有及时处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戴友芳在法庭上辩论说,即使因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导致本案不能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索赔,本案也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损害赔偿的条款,支持颜超的索赔要求。戴友芳的这一观点被合议庭采纳。法院判决:被告湖南省脑科医院赔偿颜超医疗费21900.97元、护理费350元、误工费4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

记者 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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