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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成盗窃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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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依法责令严加管教张北李晓园邢泉西研

新报讯 【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邢泉西研】辽宁省无业青年胡某来津后以盗窃财物为生,还将两名年仅13岁和15岁的少年引入歧途,使得他们成为自己的帮凶。日前,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两名未成年人依法没有受到惩处,但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责令他们的家长加以管教,如果屡教不改,在必要的时候,将由政府收容教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是从辽宁省来津的无业青年,来到本市后,主要以四处盗窃财物为生。案发当日凌晨3点,被告人胡某与在本市结识的13岁的少年李某和15岁的王某经预谋后,来到本市河西区某报刊亭前,用砖头砸碎报刊亭的玻璃,进入报刊亭后,窃得游戏点卡30张、金属饰品和香烟9条,总价值1200余元。后将香烟低价销赃,三人将赃款挥霍后,把其余的赃物由李某藏匿在家中的楼道内。由于盗窃得逞,转天凌晨,被告人胡某与李某、王某再次预谋,来到本市河西区某小区内,利用钥匙对开锁,盗窃3辆自行车。在逃逸途中被民警抓获。

法官说法

对于本案中的李某和王某之所以没有受到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13岁的李某因不满十四周岁,对所有犯罪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15岁的王某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法律规定这个年龄段的被告人只有在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八种严重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的盗窃行为情节较轻,不属于上述八大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中“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责令李某和王某的家长对他们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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