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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遇车祸咋定“交通事故”?

指尖新闻-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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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皇姑区昆山路发生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一辆209路公交车行驶至此时,将一条宠物狗撞死。狗的主人将公交车拦下,强烈要求予以赔偿。由此,一场由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在沈阳街头上演。公交车撞死宠物狗

当日上午9时许,记者赶到皇姑区昆山路,看到一辆209路公交车停在马路中间,有一条小狗死在车轮下。在围观人群中,一名中年妇女坐在地上嚎啕大哭,不停地哭诉着向公交司机索赔。一名群众告诉记者,刚才许多人都给交警打了电话,可交警一听说是狗被撞死了,便表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随后,又有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几分钟后,皇姑公安分局昆山派出所民警接警紧急赶来。民警在简单地对此事作了记录后,表示此事双方需要自行协商解决。

索赔协商双方不认同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赔与不赔等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刘女士向记者哭诉,她所养的小狗叫八哥,是2年前花1000多块钱购买的。2年来,一家人与小狗有了很深的感情。对于小狗的死,公交司机表示十分同情,但涉及到赔偿的问题,司机方面表示不愿就这样“私了”。209路车队队长夏某表示,车队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如果是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如果是客伤事故,由公交公安部门处理;如果是我们保险范围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可现在撞死了一条狗,谁都不管了,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刘女士一再要求赔偿的话,“她可以到法院起诉。”

车撞狗案定性两难

据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大队领导介绍,目前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时,主要依据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该条只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3个事故主体,并没有提及狗等其他事物。如果按照这条规定来为车狗事故认定责任,可以说于法无据;如果把刘女士当成事故的另一方,狗只是她的一部分财产,那么在调查取证时会遭遇证据不足等难题。因为发生事故的主体是她的狗,所以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了此类事故,应该按纠纷交由属地派出所进行处理。持有“不属于交通事故”观点的交警不占少数。

对此观点持有不同意见的交警则表示,该事故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依据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狗属于刘女士的财产,狗死了刘女士的财产受到了损失,因此,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本报记者王立军实习生张明鸣记者电话:8155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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