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逼供冤案还是故意杀人?
海峡都市报
N见习记者江荣义
本报讯对一起警察涉嫌杀死发妻血案,5年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后,涉案民警均被判死刑,而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两次驳回重审。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5年未决命案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
民警之妻浴室裸死
检察机关指控称,1998年至2000年,原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民警陈剑玉与陈某华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对此陈剑玉妻子陈小龙(化名)亦知情。2000年8月17日晚7时许,在湖里区海天路住处,陈小龙及其女儿脱掉衣服正准备洗澡。这时,陈剑玉与陈小龙因琐事发生争吵,陈剑玉趁陈小龙不备,在卧室采取电击手段将陈小龙杀害。陈剑玉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将陈小龙尸体转移至卫生间内,伪造陈小龙因洗澡而意外死亡假象。随后陈剑玉离开现场,于当晚7时30分左右到单位,制造其不在现场假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电击致死。
两次死刑判决被驳
2001年12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剑玉身为公安人员,知法犯法,因琐事将妻子陈小龙残忍杀害。一审判处陈剑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陈剑玉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后,案件被发回厦门中院重审。
法院重审后认定,所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陈剑玉采用电击手段故意杀害妻子的犯罪事实。2003年4月28日,厦门中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剑玉死刑。接到再次上诉后,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确认证据中,唯一的直接证据是陈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此份供述中,陈对于作案工具、作案过程、被告人主观心态等方面内容与已查明案件事实均有出入。原审确认间接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因此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2003年10月20日,案件再次被发回重审。
第三次开庭审理
激辩杀人动机细节
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对杀人动机、作案时间和作案工具进行了激烈争辩。
检方称,据陈剑玉供述,2000年8月17日晚7时左右,自己一个人先吃完饭后,穿上警服准备去单位加班,这时陈小龙已脱光衣服准备洗澡。他向陈小龙要三千元钱陈不给,就走进主卧室,要到衣柜里取钱,两人就争吵起来。陈小龙把挂在卧室衣柜上的电源排插朝他扔过来,这时排插电线从衣柜拉手上掉下来,陈剑玉用右手接住排插,顺势抓着排插按在陈小龙左胸上约一分钟左右,一会儿陈小龙就没有什么反应倒在地上,这时他才发现电源排插盖子掉了。随后陈剑玉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将陈小龙尸体转移至卫生间内,伪造陈小龙因洗澡而意外死亡假象。陈剑玉于当晚7时30分左右到单位,制造其不在现场假象。
辩护律师则辩称,陈剑玉这份供述,是在厦门公安局8个人轮流下,于2000年9月4日至9月7日采取两天三夜疲劳战术所得的,虽然如此,他并不否认该供述客观存在事实。但是该供述是不真实的,该供述所交代的所有关键情节,已被有关科学鉴定给予彻底排除。根据规定该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医鉴定证明
陈剑玉有作案时间
检察机关说,法医鉴定陈小龙死亡时间为案发当晚7时左右,且死者为他杀。热水器经鉴定已排除意外漏电可能。而7时左右陈剑玉刚好在家,这说明了陈剑玉具有作案时间。
陈剑玉辩护律师辩称,案发当晚,陈剑玉晚上7点15分离开家到单位上班。第一目击证人夏某当晚7点45分左右听到死者声音,同一时间还有吴某也听到,陈剑玉是8点10分左右回家的,足以排除陈剑玉作案时间。2002年应福建省高院要求,厦门公安局进行热水器软管金属元素鉴定,与死者伤口反应金属元素是一致的,可印证死者完全有可能因热水器漏电导致死亡意外。
为钱争吵
临时起意杀人?
检察机关说,陈剑玉有外遇,因此不排除临时起意杀人可能。1998年至2000年,陈剑玉和本省建阳县女青年陈某华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致陈某华多次进行人工流产,被告人陈剑玉还为陈某华在湖里的住房和生活方面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对此,被告人陈剑玉的妻子(被害人)陈小龙亦知情况,二人夫妻感情不好,曾经闹过离婚。案发当天,陈剑玉与陈小龙就是为钱争吵。
陈剑玉辩护律师辩称,陈剑玉有外遇,并不意味着就会因此而杀人。本案中的证据都无法证明陈剑玉有杀人动机。案发当时,陈剑玉适逢新居即将入住,并且陈剑玉通过多方努力给死者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所有的一切,只能证明其具有积极意义。案发当时,陈剑玉负责新居装修尾款支付工作,因此,即便陈剑玉确实有向死者要钱行为发生,死者也肯定不会拒绝的。况且当时陈剑玉自身口袋里还有五千多元现金,并不缺钱用。因此陈剑玉不可能具备杀人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