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有罪(图)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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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接到判决后,黄中权和姜伟之父姜再生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姜再生认为,姜伟被撞死后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应由黄中权全部赔偿。而黄中权则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无罪之身。
黄中权案一审宣判后,在市民中、政法界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一些单位还召开了研讨会。免费为黄中权辩护的是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湖南刑法学界目前负有盛名的邱兴隆教授。
昨日的宣判,二审合议庭进行了更充分的说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因此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的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故意伤害犯罪。二审法院认为,黄中权的犯罪事实和依法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全案维持原判。记者黄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