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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三过堂 警察被指杀妻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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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夏夜,厦门一警察妻子被发现裸死浴室,自杀?他杀?意外死亡?有第三者的警察为琐事临时起意杀妻?五年来法庭上几度交锋,昨天这一交锋再次在厦门后江埭展开……

穿着蓝色狱服,双手背在身后,上戴一副明晃晃的手铐,陈剑玉站在被告席上。

在踏入审判厅的一刹那,陈的目光首先投向了旁听席。旁听席上坐着的,有他年迈的父母,也有他的兄弟姐妹,还有亲戚朋友。

看到儿子,母亲激动地站起来,想走上前去看一眼。工作人员迅速把陈带到被告席。

五年前,陈是厦门湖里公安分局一名民警。如今,他是第三次站在被告席上接受生死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被杀的人是他的妻子陈亚龙。

从2001年12月30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剑玉死刑。

从2001年至今,陈剑玉已两次被判死刑,两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昨日,对于这起五年未决“警察杀妻案”,厦门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

■法院裁判文书,讲述该案曲折历程。

5年前的一个夏夜,一女子被发现全身裸露倒在浴室!

女子3岁小女儿小珏(化名)光身子站在湖里区海天路家门口哭泣。

死者被随后赶到的邻居抱到床上进行人工呼吸抢救,但被证实已死亡。

死者陈亚龙被证实是死在自己家中,系湖里公安分局一民警陈剑玉的妻子,有证据表明死于电击。

死者丈夫被证实和第三者陈华(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公安机关也把目标锁定死者丈夫陈剑玉。

在随后的庭审中,另一份证词被抛了出来,死者和当时湖里区环卫处一司机陈某在1990年至1995年有恋爱关系,2000年七八月份两人发生过不正当关系。

警察妻子被发现裸死浴室,自杀?他杀?意外死亡?悬念随之传开。

妻子裸死浴室丈夫被指杀妻

警察妻子裸死浴室案至2001年9月暂告段落。

是年9月18日,厦门检察机关以故事杀人罪提起公诉,指控死者丈夫陈剑玉是裸死案的凶手。

厦门市检察机关指控材料显示:

1998年至2000年,陈剑玉与陈华(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对此,陈剑玉的妻子陈亚龙亦知情。

2000年8月17日晚7时许,在湖里区海天路177号某室住处,陈亚龙及其女儿脱掉衣服正准备洗澡。这时,陈剑玉与陈亚龙因琐事发生争吵,陈剑玉趁陈亚龙不备,在卧室采取电击的手段将陈亚龙杀害。

尔后,陈剑玉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将陈亚龙移尸卫生间内,伪造陈亚龙因洗澡而意外死亡的假象。

随后,陈剑玉离开现场,于当晚7时30分左右到单位,制造其不在作案现场的假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电击致死。

检察机关的以上指控被指主要来自于死者丈夫陈剑玉给警方作的一份供述。

事后,首先发现陈亚龙死亡的,是两人的邻居夏华(化名)。

夏华在给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说,2000年8月17日晚上7时45分左右,他回家上楼梯时,发现小珏(死者女儿)光身子站在家门口哭泣。门都开着,他进屋走到卫生间门口,卫生间的门虚掩着,推开十厘米左右,看见陈亚龙在里面上半身赤裸,头枕在卫生间便盆上,仰面躺着,身子挡住门。

夏华称,之后,向周围邻居呼救,大家使劲把门推开,将陈亚龙抱出来。不久,120医护人员也赶到现场,陈亚龙抢救无效死亡。

一份关键供述引发双方争议

检察机关指控“警察杀妻的过程”被指主要来源于一份陈剑玉向警方作的有罪供述。相关材料显示,这份口供是死者丈夫2000年9月6日21时15分至9月7日1时27分,向厦门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提供的。

供述显示——

2000年8月17日下午5时40分,陈剑玉理完头发后回到住处,大约6时15分,陈亚龙带着女儿小珏回家。大约在7时,他自己一个人先吃完饭后,穿上警服准备去单位加班。

此时,陈亚龙已脱光衣服,准备洗澡。陈剑玉向陈亚龙要三千元,陈亚龙不给。陈就自己走进主卧室,要到衣柜里取钱。

陈亚龙跟着进卧室,追问拿钱原因。

陈剑玉转身要和陈亚龙吵,陈亚龙把挂在卧室衣柜上的电源插排朝其扔过来(该电源插排系从卫生间内的插座接引至卧室)。这时,插排的电线从衣柜的拉手上掉下来,他用右手接住插排,顺势抓着插排按在陈亚龙的左胸上一分钟左右。

此间,陈亚龙用右手来抓电源插排,并说:“你干什么?”然后就没有什么反应,一会儿即双腿一软,倒在地上。

陈亚龙倒地后,陈剑玉供称,在陈亚龙身体左侧和左手臂之间蹲下来,右手拿的插排又碰到陈亚龙的左手背,并用左手去摇陈亚龙,陈亚龙躺在地上没有反应。

过了二三分钟,陈剑玉觉得自己右手麻了一下,才发现电源插排的盖子掉了。这个电源插排挂在衣柜上时,盖子并未脱落,盖子何时脱落,他不知道。

接着,他又按陈亚龙心脏,没什么反应,用手去探陈鼻孔,发现没有呼吸。陈剑玉供称,他认为陈亚龙已经死亡,报警怕说不清楚,就想伪造陈亚龙在卫生间洗澡意外触电的假象。

于是,他将陈亚龙从卧室抱到卫生间,将陈脸朝上放在地上,头朝便盆方向,脚朝客厅方向,然后又将陈亚龙身体下半部稍微侧过来,自己从门缝挤出来。这样,陈亚龙尸体恢复到原来位置就把卫生间的门顶祝走出卫生间后,他在卧室找到电源插排盖子,用螺丝重新装好。

之后,陈剑玉与女儿打招呼到单位去了。他离开家时,有看时间,当时大约是7时15分。走到卧室准备取钱时,小珏站在卫生间门口,衣服已脱光。

他在卧室和陈亚龙吵架、电击陈亚龙及将陈亚龙尸体转移到卫生间过程中,小珏在哪里,陈剑玉称不知道。只看到离开家时,小珏在客厅沙发上玩玩具。

这份描述“警察杀妻”详情的口供,在历次的庭审中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被指为警方违法取证所得。

两次被判死刑两次提起上诉

2001年12月30日,厦门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陈剑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剑玉不服这一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2年9月18日,省高院审理后将此案发回厦门中院重审。

重新审理后,法院认定,陈剑玉在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他与陈亚龙纠纷,电击陈亚龙致死的犯罪事实。据他供述,发生纠纷前,陈亚龙和女儿脱光衣服准备洗澡,这点有案发现场和主卧室门口散乱着陈亚龙干净内衣裤等作为证明。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证人关于目击陈亚龙赤身裸体倒在浴室,其女儿赤身裸体站在家门口哭泣的证言。

法院认定,所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陈剑玉采用电击手段故意杀害陈亚龙的犯罪事实。

2003年4月28日,厦门中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剑玉死刑。

第二次被判处死刑,陈剑玉仍然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确认的证据中,唯一的直接证据,是陈剑玉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

省高院认为,此份供述中,陈剑玉对于作案工具、作案过程、主观心态等方面的内容,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有出入。原审确认的间接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因此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2003年10月20日,省高院再次将该案发回厦门中院重新审理。厦门中院于昨日上午开庭审理。

拒不承认杀妻称被警方诱供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陈剑玉坚决否认;对于法院的两次判决,陈剑玉也是两次提起上诉。

既然坚称没有杀害妻子,妻子是因洗澡时意外漏电致死,为何当初又向公安机关主动承认案发当晚的犯罪过程?

在昨日的庭审中,陈剑玉称,在当时办案人员的逼供诱供下,他不得不承认。陈剑玉的辩护律师也称,陈剑玉的这一供述,是警方8个人,轮流于2000年9月4日至9月7日,对陈剑玉采取两天三夜疲劳战术所得。并表示,该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陈剑玉和律师的这一说法,公诉机关提出质疑:当时办案人员有用摄像机记录整个办案过程,从录像中,陈剑玉精神状态很好,看不出疲惫。而且也没有办案人员逼供诱供的画面。陈剑玉身为警务人员,为何要作对自己如此不利的供述。

针对有罪供述系警方违法取证的辩护,据该案前后几份判决书及律师辩护材料显示均是庭审焦点。

昨日,针对整个案发经过,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警察被指杀妻案结局如何还有待法院进一步作出判决。

警察是否杀妻庭审五焦点

陈亚龙裸死的浴室,地板是干的还是湿的?

先给女儿洗澡,为什么是妻子死亡?

除了嫌疑人陈剑玉,其他人有没有杀害陈亚龙的可能?

……

一个个疑问,昨日在庭审中不断抛出。控辩双方,展开唇枪舌战。

疑点一:浴室地板是干还是湿?

检察机关称,根据当时进入浴室救人的证人证实,发现陈亚龙浴室的地板,是干燥的,没有流水。陈亚龙身上没有水迹,手上戴着手表,表带也是干的。因此,浴室并不是杀人现场,而是移尸地点。

陈剑玉辩称,从他7时左右离开家,到后来7时45分,邻居把妻子抱到卧室床上抢救,地板有可能被风干,死者身上干的表带,也可以作此解释。

疑点二:女儿先洗澡,妻子死亡?

按照陈亚龙的习惯,一般是先给女儿洗澡,然后再自己洗。这一点,控辩双方都没有异议。女儿先洗,那妻子倒在浴室,女儿完好无损,又作何解释呢?芽

陈剑玉说,因为妻子先给女儿试水温,才不幸电击身亡。

疑点三:赤脚电击妻子?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陈剑玉是用排插电击裸体妻子的。

陈剑玉的辩护律师称,陈剑玉向警方供述,陈亚龙光着身子进卧室,他穿着警服,脚上是赤脚。陈亚龙是裸体,陈剑玉是赤足,陈剑玉右手拿电源排插按在陈亚龙的左手背,陈剑玉的左手去摇陈亚龙。照此推测,触电身亡的就不单是陈亚龙,还包括陈剑玉。

疑点四:临时起意杀人?

如果是陈剑玉杀害妻子,他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

检察机关认为,不排除两人因为琐事吵架,陈剑玉临时起意杀人。

陈的律师则称,陈不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理由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案发时陈剑玉夫妻即将搬新家,陈剑玉在为妻子积极寻找工作,家庭关系和睦融洽,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何在?

其次,凭陈亚龙与昔日男友有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不能必然推定陈剑玉有杀人的犯罪故意。

疑点五:排除意外和自杀?

检察机关认为,人的死亡,无外乎自杀、意外、他杀三种形式。陈亚龙没有自杀倾向,根据尸检和其他检验报告,陈亚龙意外触电身亡的可能也被排除,那么可以认定,陈亚龙是他杀。

是陈剑玉杀人,还是凶手另有其人?

根据陈剑玉女儿小珏站在门口哭泣,结合考虑一般人的生活习惯,如果被告人陈剑玉不是凶手,其离家时,其或家人会将门关上,而在此情形下,陈亚龙显然不可能在赤身裸体情况下,开门让外人进入,外人难以接近赤身裸体的陈亚龙并实施作案,且如系外人入室作案,采用电击手段杀人困难较大也无需如此。检察机关认为,排除外人入室作案后,陈剑玉是唯一具备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的人。

陈的律师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提出质疑。一是侦查机关没有对卫生间、卧室等进行足迹、指纹、血迹的鉴定,无法印证陈剑玉的“有罪供述”,就是陈剑玉一家三口在现常公诉机关以推理的形式确认案发时就是陈家三人在现场,站不住脚。二来,公诉机关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陈剑玉具有作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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