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立法对性骚扰说“不”(图)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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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被许多专家视为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
但有关专家表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
还有专家认为,这一决定正式施行后,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还会跟以前一样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因为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此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的有:改革开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兴国,“一国两制”等。
特殊时期
男方无权提出离婚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禁止家庭暴力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家庭暴力明确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决定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决定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各级妇女人大代表
比例将提高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决定同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此外,决定还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联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陈要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