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议重罚盗窃窨井盖者
猛犸新闻
今报“共创和谐社会,消灭危险窨井”行动开展后,不断有读者打来电话,建议有关部门从重从快惩处盗卖窨井盖的小偷,以儆效尤,而律师认为这样做不妥。
案例
偷仨井盖获刑三年半
2004年12月3日,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曾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偷了3个井盖的焦某三年半徒刑。高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焦某明知盗窃窨井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实施盗窃,其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已触犯刑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悉,这是郑州首次对井盖盗窃者施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此之前,苏州、宁波、洛阳等城市,都作出过同类判决。舆论证明,这些判决得到了大多数公众的赞同。
说法
以盗窃罪判处更合适
但是,法律界对此判决莫衷一是。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郑州市开物律师事物所律师段建国认为,把焦某的行为定为盗窃罪将更为合适。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或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焦某偷3个井盖,目的是卖点“小钱”,不同于投毒、爆炸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手段也不恶劣。
应从重从快处理窃贼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用足用好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文,将对偷井盖者造成极大震慑,从而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毕竟“陷阱”造成的危害是延迟性的,事前预防“陷阱”不力,不但增加人员伤亡,也会使“陷阱”的主人“背黑锅”。
市民张大爷去年曾跌入一“陷阱”内,右腿骨折,现在一想到偷井盖的小偷,就气得“浑身发抖”。他认为,偷井盖的小偷应从重处理,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论处。张大爷打比方说,如果一个病人正靠吸氧维持生命,小偷把他的氧气瓶偷走卖废铁,显然不能仅仅算盗窃。应该对盗窃窨井盖进行一次专门的集中整治,从重从快地处理一批窃贼。
郑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小李也认为,偷窨井盖事实上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一个井盖卖不了几个钱,却可能致人死亡。故小偷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破烂王”不敢收井盖
昨天上午,记者在经五路上,连续拦下3辆绿色废品收购三轮车,问“要要不窨井盖”。两名收废品的坚持不要,称“不敢收那东西,被查住了不得了”,剩下一名要看记者卖窨井盖的公章,未果后扭头就走。记者表明身份后,这位来自周口的张师傅说,现在各部门对窨井盖管得很严,废品收购站一般也不收。张师傅来郑州已经5年了,已经有自己的“熟门熟户”,每天都可以收来一车报纸,“没必要冒那个险”。
而在记者前几天的采访中得知,窨井盖丢得最厉害的地点,都在城乡接合部。很多外来人口,白天捡废品,晚上偷井盖,卖给城乡接合部的废品收购站。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