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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述,是否自首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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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7月1日晚,程某在其打工的某浴池趁被害人不在包房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床上的裤子口袋里的2200元现金盗走,被害人当晚报案。侦查员在侦破此案、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了解到程某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据此确定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故对其依法传唤。程某一经传唤,即供认了犯罪事实,公安人员根据程某的供述在其租房处查获了其盗窃的2200元现金。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在公安机关并不掌握其犯罪事实,仅将其作为作案嫌疑人传唤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已将程某纳入排查对象,程某被依法传唤后不得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这一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具备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一条件,其是否也具备了自动投案这一条件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程某是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盘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其自首;如果程某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不应认定自首。

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一种臆测性的心理判断,他的产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的怀疑。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根据一定的事实,认为特定人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是一种有客观依据的怀疑。形迹可疑和犯罪嫌疑,在特征上有两点明显区别:第一,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和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某人形迹可疑,是偶然接触对方,因其神态、举止不正常而产生怀疑。侦查人员认为某人有作案嫌疑,则是因为有特定的案件待破,侦查人员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必然将嫌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第二,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对形迹可疑人的盘问,如果被盘问人的回答没有破绽,盘问就无法继续下去,原来产生的疑问就会打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人要弄清事实真相,如果嫌疑人否认犯罪,但又不能用事实说明其没有与某项特定犯罪的联系,讯问就不会停止,侦查工作就要继续深入进行。

本案中,侦查人员已经了解到程某有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从而确定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程某是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公安人员因偶然原因接触的形迹可疑人。因此,笔者认为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

作者:王婧 翟二闯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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