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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询问不超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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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有望本次会议通过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昨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就公安机关对传唤人询问的时间问题,二次审议的草案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又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草案。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分组审议了这部备受关注的草案。委员们和代表们的意见仍然集中在:该法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更应侧重对警察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传唤时间恢复到24小时需防超期羁押

就公安机关对传唤人询问的时间问题,二审稿曾规定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四小时。三审稿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公安机关提出,一些治安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传唤询问时间过短,难以适应及时查清和正确处理治安案件的需要,也不利于维护被侵害人的权益。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维持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传唤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二审稿将传唤时间改为12小时,确实很多情况难以调查清楚,但是恢复到24小时,特别需要注意防止超期羁押的问题。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先复议再诉讼

此外,二审稿中规定的: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审稿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光明网—新京报)[编辑: 王恩重](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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