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工勤人员告报社拒订合同为何败诉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叶某于1996年6月调入福建省某报社,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届满后,双方于1999年8月31日续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等内容并经当地劳动局进行了鉴证。劳动合同期届满后,某报社拒绝与叶某续签劳动合同。叶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报社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①撤销被诉人(某报社)终止合同的通知,被诉人(某报社)应与申诉人(叶某)续订劳动合同。②不支持申诉人请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某报社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判决驳回叶某要求某报社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法官评析
1.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即本案属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的问题。
《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亦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可见,与企业相同,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样是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既然双方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那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应是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而不应是人事行政部门与劳动者。事实上,本案的合同上签字的双方也是叶某与某报社,而不是人事局与叶某。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的义务,叶某认为某报社终止合同应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应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才终止。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法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根据该条规定,人事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权应是指人事行政部门在其人事管理职责范围内,对事业单位与其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里的管理权应是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部门并不能代替事业单位签订、终止合同。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依然是某报社与叶某。综上所述,本案应属劳动合同争议,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不属于人事争议,本案应属法院受理范围。
2.本案中某报社是否应与叶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某报社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叶某也就不存在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续订合同,属双方当事人自由处分权,这也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所以,叶某请求法院判决某报社与其续订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由于本案中某报社是对劳动仲裁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某报社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应该是要求驳回叶某主张双方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