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定警察接访不作为将受处分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沈路涛)公安部18日正式发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人人受到公安局长接待”的模式已写入规定,成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这一规定共分7章47条,是公安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而制定的一部部门规章。规定体现了四个原则。
首先是畅通信访渠道,即敞开公安大门,方便群众信访。群众来信来访不仅可以到派出机构信访,还可到县、市、省公安机关信访,不仅可以找公安信访部门,还可以找局长。市(地)县公安局要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其次是创新工作机制。过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终结(两级终结制),现在增加为“三级终结”,并规定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即通过开放式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事项进行解决。三是强化工作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最后是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依法信访,接访人要依法接访。
属地管理原则
公安信访工作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所谓属地管理原则,指的是以信访事项发生的当地为主来解决。
报告处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复查处理程序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而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答复信访方式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公安信访事项的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答复信访人。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做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
信访人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投诉请求虽然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解释疏导工作。
信访工作态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种行为要担责
容易引发信访事项的五种行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这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种情形要督办
公安信访工作机构行使督办权的七种情形: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信访三个阶段
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是从5月18日开始到7月17日结束,主要由县级公安机关一把手集中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第二个阶段是从7月18日开始到8月17日结束,主要由地级公安机关一把手集中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进入第三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一把手一定要带头亲自接访。目前已进入第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