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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高温时应全天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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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出台

40℃高温时应全天停工

为使劳动者在这个夏天享受到“清凉”,《办法》从起草到出台只用了28天

“高温办法”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当日应停止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因高温天气停工期间,停工在1个月内的,工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停工超过1个月的,按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本报讯(记者/曾妮 通讯员/米国琛)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15日正式出台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应全天停工,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办法》出台只用了28天

7月18日,深圳市劳动保障局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法制办、市卫生局等多个相关部门代表以及新闻媒体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论证,并向市民征集意见,根据专家、市民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

为了让劳动者在这个夏天就享受到《办法》带来的“清凉”,在《办法》出台过程中各有关部门都开“绿灯”,从起草到正式出台只用了短短28天。7月27日,许宗衡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办法》。8月15日,《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最高气温达35摄氏度即为“高温”

《办法》对高温天气进行了定义,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部门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气温以深圳市气象站发布的为准。

关于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停工或者缩短工作时间,现有的政策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高温天气下的停工、半停工和严禁加班加点等问题。考虑到有些行业(如供水、供电)的特殊性,及其他需要紧急处理和必须抢修的情形,《办法》也作了特殊规定。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对露天作业员工进行体检,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露天作业岗位。

高温保健费每月150元

《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对露天作业员工在每年7月至9月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对于经常在35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对于高温天气作业员工而言,只是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能完全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防暑降温问题。因此,《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条件下用人单位除应建立健全的防暑降温措施、做好工作场所的降温通风工作外,还应向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凉饮料,补充人体所需水分,减少中暑的可能。

根据职业病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高温中暑是职业病的一种,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从而减少了员工申请职业病认定的环节,有利于员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图:

户外工作者把毛巾搭在头顶遮挡强烈的阳光。15日起,最高气温达40℃,劳动者就可以不出门了。 何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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