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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骗保案的背后……

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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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的健康、医疗、家庭财产、车辆的保障需求也在与日俱增,参加社会保险、购买商业保险已成家常便饭。与此同时,各类形式、手法不一的骗保事件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也在逐年增加。本文中“准岳父”被“准女婿”诱骗投了3份人身伤害保险后,被准女婿杀害。而今,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准丈母娘”又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讨要保险费。2005年7月,张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索赔22万的诉讼要求。

在这起案子中,死者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死者的妻子是受益人,而死者自己并不是以死来骗保,那么其妻子为何得不到索赔?这样的合同究竟为何无效?带着众多疑问,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了解。

1 为骗保故意杀人

家住淄博市桓台县的孙桂兰,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这一切随着丈夫宫庆军被自己的准女婿杀死而一去不复返。

这名准女婿王忠良能说会道,在宫家具有很高的地位,遇上事都是他说了算。2001年春天,王忠良开始游说女友让她父亲入保险,称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可得到20多万元的赔偿,比如,可以故意弄掉一个手指头。女友将此事告诉了父亲,没想到宫庆军听后表示同意。2002年初,王忠良领着准丈人来保险公司投保,代理人按照他们“入个人风险保障大、赔付高”的要求,为宫庆军设计了保险金额为3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但宫庆军身价根本达不到这样的保险额,因此被保险公司拒保。同年6月,王忠良再次带准丈人来保险公司办理了3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总额为22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宫庆军,受益人则是孙桂兰,而这3份保险的6421元保费全部由王忠良出资。在随后的3个多月时间里,王忠良多次与同伙张山密谋、策划,决定将宫庆军杀害获得巨额保险。2002年10月13日20:00许,张山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宫庆军的养殖大棚,趁其不备将他砍死,并制造了抢劫的假象。警方很快破获了王忠良、张山合谋杀人案。2003年,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杀人案件时认为,王忠良为获取高额保险金不惜蓄意杀害其未婚妻之父,犯罪情节恶劣,张山是本案实行犯,依法判处2人死刑,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名杀人犯于当年被执行死刑。

2 死者家属索赔

丈夫被杀后,孙桂兰悲痛万分,家中还有3位老人和未成年的儿子需要照顾,生活陷入了困苦中。这时,她想到了丈夫所投的3份保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22万元的索赔。不料,保险公司称,孙桂兰丈夫在投保时就存在骗保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合同因此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保险公司的答复,不仅孙桂兰一家人难以承受,就连周围居民也想不明白:就算死者当初投保时想赚点小便宜,但他的本意绝对不可能是以死亡来骗保,更不可能与准女婿商量好,让他杀死自己而获取高额赔偿。另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死者,根据保险单的条款,明确指定受益人为孙桂兰。不管宫庆军被谁杀害,都应该算是意外伤害,为什么受益人孙桂兰得不到保险赔偿呢?

在多次索要保险金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1月12日,孙桂兰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2万元保险金。2005年7月6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 当事双方唇枪舌战

原告孙桂兰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争议的人寿保险合同符合有效合同的全部要件。

原告律师认为,孙桂兰的丈夫作为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法;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希望自己在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意外伤害和患病等)得到保险金作为保障,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的约束,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具备《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等11项必备条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该合同形式合法。

原告律师还认为,保险公司所说“投保人主观上存在骗保故意”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因是,投保人于2001年初投保金额为300万元的人寿保险时,存在与王忠良共同骗保的故意,而且那时也只是认为损伤手指就可以获得赔偿。但本案争议的人寿保险合同是于2002年6月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前后2个保险合同是完全独立的,不能以前一份保险合同的,或者前一份合同签订时存在骗保的故意,就认为后一份合同也存在骗保的故意,并以此来判断和影响后一份合同的内容和效力;而且,王忠良的主观动机与本案中争议的保险合同效力无关,毕竟王忠良不是合同当事人。对死者来说,正是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使他的身体受到伤害,完全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孙桂兰保险金。

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这3份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律师指出,王忠良与死者第一次准备故意弄掉一个手指骗保,因保额300万元与被保险人身份不符而被拒保。为达到被承保的目的,王忠良还出资为死者建起了养殖大棚,而且在2002年6月,死者签订的3份保险也是由他出资。由此看来,整个过程都是以骗保为目的,不能孤立起来看,死者宫庆军是想骗取残疾保险金,而王忠良则是想杀害宫庆军后骗取身故保险金,死者不去投保,也就不会被杀害。另外,死者在投保时对询问事项“过去2年内是否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未被承保等”,都填写了“无”,而对第一次投保300万元人身保险时被拒保的事情予以隐瞒,这说明,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

被告律师认为,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一种不确定的危险,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投保人及保险人最大程度的诚信基础上的,凡是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正因为如此,这3份合同是无效的。

4 一审法院:合同无效

张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5年7月6日,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忠良利用死者及其家人对他的信任,骗得投保人同意,出资投保,从而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投保人的行为系欺诈行为,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孙桂兰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孙桂兰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此案判决结果目前已经正式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感言:

在采写此案过程中,记者心中久久难以平静:最初打算骗取残疾保险金而投保的死者宫庆军没想到,他所打的算盘并不如“准女婿”的意,准女婿正是想以他的性命来换取更高的赔偿。结果,算来算去,两个都想用“骗术”来换利益的人,最终都骗丢了自己的生命。他们死后,留给家人的只是浓厚的生活阴影和沉重的债务负担:仅仅为了打官司,孙桂兰老人就支付了6000多元的诉讼费,除此之外,还有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为老人办丧事所花费的各项费用等等。准丈人和准女婿不仅搭上了这么多钱,还搭上了性命,他们最初的动机,无非是一个字:钱!

没有金钱,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正常运转,但是如果把金钱的功能过分地夸大到“金钱万能”的程度,就必然使社会导向道德沦丧,使社会意识向恶性方向发展。在该案当中,杀人只是一个表面现象,“金钱万能”的邪恶意识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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