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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介费当由谁来付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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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刚从北京来济南工作,就遇到一件自认为奇怪的事情:他以前在北京通过房产中介租房多是由出租人承担中介费,但到济南后找了几家中介租房,发现大都规定中介费由承租人全部承担,这让张先生感到十分不解。那么,租房的中介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付呢?

记者在对经六路、山大路、和平路等处的20多家租房中介机构进行走访后发现,这些公司无一例外地实行对租房者单方收费的政策,只有顺河街一家规模较大的公司同时对双方进行收费,但对双方收费的标准并不一样。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中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是关于居间合同的最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作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租房中介机构应该依法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收取相等的中介费用。

然而,在记者走访的过程中,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把承租人付费看作理所当然的事情。在花园路附近租房的姚女士告诉记者,她对自己负担全部中介费并没有任何疑惑,因为现在房源少,这样做很正常。而那家对承租双方同时收费的中介公司,在对出租方提出收费要求时,也常常会遇到对方诧异的疑问,一些房租价位较低的出租者甚至会就此退出。

事实上,目前济南市绝大多数房产中介只是向承租人单方面收取费用。这是否是一种违法现象呢?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的罗贤强律师认为:不论中介费用由何方承担,如果签订合同前经过协商,体现了自愿平等的原则,就不能说是违法。中介没有权力规定由谁来支付费用,但是协商产生的结果很难说是违法的。

据了解,近年来济南房源少,租房者多,供不应求,房租持续攀升,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中介机构为争夺房源,免除出租人的中介费用也就顺理成章起来。而一直以来,也没有任何行政部门对租房中介的收费问题做出硬性的规定。济南市物价局、房管局1999年下发的《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也只是提出,房屋租赁代理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取”。可见,随着近几年房产中介市场的不断发展,有关部门更加侧重于市场化的引导。

然而,出租人和承租人二者同为中介机构的委托人,本应由双方共同支付的代理费用却全部由租房者负担,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不公平。但租房中介费究竟应该谁来付最终还是由市场决定的,无疑,中介费用的分担将使承租者和出租者的关系更加平等化,中介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也更加明确。但是中介服务的费用分担应该依靠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和规范,目前,在济南的房产中介机构中,已经有中介机构开始“吃螃蟹”,他们依靠自身的实力和信誉,坚持对承租双方收费的原则。或许,这将是济南房产中介市场走向规范化的开始。

本报记者殷宝龙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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