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发明家郭景坤状告德国大众侵权案庭审直击
纵览新闻
上图为郭景坤在自己的实验室里。吴艳霞/摄
本报记者吴艳霞实习生高晶
新闻提示
日前,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因奥迪A8、A6汽车的防盗装置涉嫌侵权,被保定农民发明家郭景坤告上法庭。8月11日9时,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景坤当庭提出索赔30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将郭景坤的起诉分作针对进口轿车和国产轿车侵权两个案件进行审理。11日,首先针对进口的奥迪A6和A8轿车是否侵权进行审理,涉及被告有德国大众、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法庭质证、辩论进行了整整一天。休庭时,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郭景坤提出3000万元诉讼请求
这是一个明显的非等同重量级之间的较量。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庭审程序欠缺了解,郭景坤显得比较被动。
郭景坤是在女儿和几个朋友的陪同下来开庭的,他最终没有得到律师的帮助,独立来应对庭审。对方,则有4个专业代理人出庭。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诉讼标的额”。郭景坤在起诉书中始终没有提到要求对方支付的具体赔偿金额。开庭伊始,法官就要求他务必明确这个诉讼请求,并按照诉讼标的交纳诉讼费。郭景坤一脸为难,因为交不起诉讼费,他始终不敢提这个数额。法庭说明利弊后,为此休庭5分钟让他考虑。
“3000万元人民币。”5分钟后,郭景坤提出这个总数额。郭景坤说,这是根据自己专利评估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的数额,虽然对于法庭要求的“3日之内按照起诉数额交纳诉讼费”,他很有点束手无策,但仍然坚持这个数字。
郭景坤提供了28份证据,证明在2000年北京车展上,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展出的奥迪A8汽车侵犯了他“闭锁式防盗装置”专利权。同时,他拿出一些公开出版物和说明书,来证明奥迪A6和A8防盗锁的所有技术方案构成了对他专利权的覆盖侵权。
但是,当法庭要求他拿出实物证据进行技术比对时,郭景坤却束手无策:“我当然没有实力去买一辆奥迪车。”
对于法律程序中的一些细节,郭景坤也显得有些茫然。郭景坤在出具一份证人证言时,没有按照法庭的要求,提前让证人在庭外等待,却让这个证人坐在自己身边,致使这份证言失效。而对方提出的一份证词,由于他在证据目录中没有发现,轻率地认为对方已经放弃。
■德国大众认真对待诉讼
相对于郭景坤的势单力薄和在法庭上有点“外行”的表现,德国大众和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则显得准备充足。他们并没有忽视一个农民对他们的起诉,不但出庭律师阵营充沛,而且两位德国代表带着翻译自始至终地坐在最前排的旁听席上旁听。他们带来了38份证据,包括一份详细的音像资料,律师在法庭上通过投影,拿出自己的技术资料,与郭景坤的专利发明进行了比对。这个环节因为涉及到商业秘密,所有旁听人员都被要求到法庭外边等候。
在法庭上,被告方答辩中说的最多的是,“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权利”,“你的证据没有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跟本案没有关联性”,“你的证据是逾期提供的,不应采信”。郭景坤虽然在短时间内“恶补”了法律知识,但对这种专业程序方面的指责,也只是表示气愤,认为:“我说的是事实。”
据了解,德国大众公司同时还对郭景坤的“闭锁式防盗装置”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审查的请求。
经过冗长的质证过程,最后,被告方以“证据不足,奥迪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属内容有根本区别”为由,请求法庭驳回郭景坤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变成“普法课堂”
鉴于郭景坤对法律知识的明显欠缺和证据提供能力的先天不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极其耐心地进行了大量“释明”工作。在每一个环节,都要向郭景坤解释应该怎样举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庭审开始,审判长就告诉郭景坤:“你可以今天只起诉侵权,暂时不提标的数额,这样,诉讼费用不重,如果打赢,将来再起诉具体赔偿。但是,这样就会承担一个风险,因为法院审理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将来,你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很可能被驳回。”另外,法庭还对郭景坤解释,由于他的诉讼既不属于赡养费之类与生命权息息相关的案件,郭景坤又不属于享受城市低保的人群,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的减免”范围,郭景坤可能不会享受这个条件。但是,郭景坤经过考虑之后,仍然选择了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因为郭景坤的表述缺乏专业性和逻辑性,审判长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替他总结出举证的核心,并且,在质证期间几次提醒,“这么复杂的案件,你应该请一个专业律师来替你打官司”,“你先要说出自己的技术特点是什么,然后再跟对方的产品做比对”。
郭景坤的表述难以把握诉讼要点,法官提示他,“如果你不能把你的技术内容清楚地表述出来,最后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只能是你”,“这个问题的举证责任在你,你必须证明对方哪些部分、什么技术特征落入你的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即便如此,郭景坤仍然对自己的举证显得有点力不从心。
在法庭上,一位法官对郭景坤解释:“按道理不应该这样开庭的,审理专利案例,一般都要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但是,你拿不出对方的汽车,方法专利才能使用举证责任倒置,你的诉讼不属于这个范畴,而且,你如果实在不能提供,也应该向法庭提一个申请。”
下午暂时休庭,记者上前采访三位法官,他们已经非常疲劳,法官说:“专利案件的法律规定比较特殊,技术内容问题复杂,跟普通诉讼案件不同,有一些规则是一般没有法律常识的人很难理解的,所以我们今天开庭的比较困难。像这样的案子,原告真应该找律师。”
■焦点人物
自信执著的郭景坤
郭景坤,雄县城关镇望驾台村人,中等个儿、微胖,今年54岁,言语神情中,有一股常人少有的执著。庭审结束后他对记者说:“我会坚持我的诉讼请求,我知道自己法律知识欠缺,但是,我认为侵权的事实是确定无疑的。官司,我要打到底。”
一直对郭景坤非常看好、并全力帮助他的朋友辛继洲悄悄告诉记者,老郭连比尔·盖茨也不服呢。辛继洲是原雄县政府体改办主任,退休后开始用大部分精力支持郭景坤的事业。辛继洲说,自己是少数几个能理解郭景坤的人之一。老郭在很多乡亲眼里是个“神经脖,成天不下地干活,也不琢磨挣钱养家,呆在什么“实验室”里,来了客人连屋都不出,人情世故全不懂。由于长期搞实验,他家里的钱全让他花光了。这次起诉,诉讼费总也凑不齐,眼看诉讼期限到了,他只好拿女儿婆家给的“聘礼”交了费。
在朋友眼里,郭景坤在很多地方都表现出超前的头脑。在刚改革开放时,他就贷款5万元,又从农行借到一辆实验用的汽车,开始潜心研究,很快就搞出一个“速度控制器”的发明,也就是汽车的“黑匣子”。之后,他又针对机动车被盗,做起机动车防盗器研究,先是发明了电子防盗器,进一步研究发明了案件中涉及的“闭锁式防盗装置”。
郭景坤说,这个装置的关键是安装位置,既要起到防盗作用,又不能破坏汽车的原有基本结构,安装还要简便,他研究了好几年才成功。今天的名牌汽车,大多采用了他的这个发明,他很自豪,“1996年的发明,至今没有人能够超过我。”
郭景坤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搞发明。他曾在无线电厂调测车间上班,这给他提供了一些机会。年轻时偶然遇到五十四所的任朝才老师,给他一些理论上的指导让他至今难忘。这些机缘,加上天生对于机械电子的爱好,使他走上了专业发明的道路。20多年间,郭景坤陶醉于自己的发明之中,为了一个零件或查一份资料,他经常从老家骑自行车走100多公里去北京。有一回,需要查一个芯片的资料,北京图书馆的外文资料库里有,可人家不让他进,他软磨硬泡了一天,感动了管理员,管理员把他领进去,让他查完还帮他复印了资料。
郭景坤并不觉得这样很辛苦,而是一头钻进自己的发明中,其乐无穷。
郭景坤虽然已获得了5项专利,但是,财富的转化过程却异常艰难。曾经有人给郭景坤的发明投资了一家公司,但由于股东之间的矛盾,很快就失败了。
郭景坤并不失望,他对自己的发明充满信心,认为自己的发明非常实用,肯定会给人们带来效益,“我国的发明转化成生产力的,还不到30%,这是现实,但肯定会有有识之士能够利用我的发明。”他随手拿出一份合同,是美国国际金融投资集团北京代表处跟他签订的合资意向书,对方打算出资1500万美金,郭景坤技术入股,合作生产他的“新型信息卡”发明。对此,郭景坤充满了信心。
■相关链接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主体是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或我国公民个人的“专利权人”;另一种是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这些企业中个人的“专利权人”,以及作为境外外国企业或个人的“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的权利
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另外还有标记权、请求保护权、放弃权、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