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灭火身亡家属状告消防
辽沈晚报
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抚顺消防支队的诉讼,判令两名起火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抚顺消息(特派抚顺首席记者温俊勇)奋勇救火的消防支队忙到最后成了被告,两邻居火灾损失不说,也成被告。
事件起因是去年发生在抚顺市两市民家中的一场大火。当时,抚顺市消防支队奋力扑灭大火,而住在附近的邻居姜某也好心帮忙清理现场,不料却被一根电线电死。死者家属一怒之下便将消防支队和遭火灾的邻居告上法庭。
昨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死者家属对抚顺市消防支队的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起火邻居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帮邻居灭火触电身亡
2004年6月11日晚7时,家住顺城区抚顺城街的闫某家中燃起大火,抚顺市消防支队河北消防中队迅速出动警力将大火扑灭,后撤离现常此次火灾造成闫某家及附近的邻居徐某家部分物品被烧毁,但没有人员伤亡。
火灾过后,闫、徐两家开始清理火灾现场,这时,住在附近的邻居姜某来到徐某家的废墟上帮忙清理物品,无意中接触到一根垂落在徐某家门后面的电线上,当场触电身亡。一见情况不好,一旁的徐某欲上前施救,也被电流击伤。
消防队和失火邻居成被告
事发第二天,消防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顺城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是闫某家仓库内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品造成的。
然而死者姜某家属则有着不同的看法,姜某儿子认为父亲的死亡系由于消防队在火灾扑灭后处理火场不全面造成的,同时闫某及徐某作为侵权人及受益人应对其父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抚顺市消防支队、闫某和徐某三方一同起诉,要求合理赔偿共计7.824万元。
消防队没有处理好现场?
而抚顺市消防支队则认为,消防队的职责就是把火扑灭,消防官兵灭火的过程并无不当,消防官兵从未将高压电线剪断,更谈不上对电线的处理问题,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消防队属于国家机关范畴内实行现役体制的特殊主体,消防队灭火的行为应定性为过程机关的事实行为,在灭火过程中,双方并不是平等的,也不遵循自愿、等价有偿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对于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消防支队表示异议。
而家里起火的两名被告则称,造成姜某被电死的原因和他们无关,他们是因为相信了消防队,所以才进入现场进行清理的,正是因为消防队没有处理好现场才造成姜某触电,因此应当由消防队承担赔偿责任。
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死者家属)遭受损害是在火灾扑灭后清理现场时发生的,而在抚顺市消防支队官兵履行救火职责过程中并无人员伤亡,而原告方亦未提供触电的电线是消防队剪断的确凿证据,故要求消防队承担赔偿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被告闫某家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致使姜某触电死亡,闫某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一定赔偿责任。由于死者是在帮工中遭受的损害,故作为被帮工人——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死亡是其直接触碰电线所致,依照正常情况,只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应该有认知能力及众所周知的常识,应当认识到此种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受害人对其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闫某、徐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驳回对消防支队的诉讼
法院判令,驳回对抚顺市消防支队的诉讼请求,被告闫某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30%,即23472元,被告徐某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即15648元。对于法院这一判决结果,原告和被告闫某、徐某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