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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

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问:

我公司经销某厂家生产的设备,一客户从我公司购买设备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公司更换。我公司将情况通知厂家,厂家只同意维修,但维修了几次都没修好,客户对该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产生了疑虑,要求我公司退还货款,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读者 张先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据此,你公司维修两次还没将设备修好,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或退货。退货之后,如果你们公司和厂家之间没有其他约定,你们可以向厂家追偿;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吴英)(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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