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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人抵押却不知情 时效过期银行只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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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杭州8月6日消息(记者陈淦实习记者宫宝龙通讯员林春阳)2005年8月5日,法院通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浙江云和县农行在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夫妻云字第0466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十年前,李某的房产证被他人作为抵押办理了银行贷款,李某却不知情;一笔借款日与还款日都定在同天的贷款,逾期十年,银行却一次也未向借款人催讨。

不知情时,房产证已在银行

现年51岁的李某是云和县一名公务员,1993年6月与丈夫一起在县城中山街盖起了一幢五层小楼。作为共有人,李某与丈夫当月就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房子的土地权证则登记的是婆婆的名字。房屋建成后,十二年来一家人共同居住,和睦相处,其乐融融。2005初,一家人商量后提出要把房子的土地权证转为李某及丈夫的名字,以使两证统一。5月,当李某准备拿房产证与土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证手续时,却怎么也找不到那本房产证。

就在她到房管部门履行挂失房产证的手续时,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却肯定地告诉她,“不用挂失,房产证抵在县农行。”李某反复向工作人员解释,自己没有向县农行借过款,要拿回房产证。工作人员告诉她:“房产证是由县农行交付保管的,按规定,领回房产证必须要县农行来领。”接下来的几天,李某在房管处、县农行来回奔波,算是理出了一点头绪。

12万元借款,期限仅为24小时

1995年9月6日,原云和县管道厂法定代表人王某用李某家的房产证及有价证券4万元作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云和县支行贷款12万元,因王某借款后分文未还,房产证也就在银行押了十年。根据这份编号为[95]协议字第375号的中国农业银行抵押借款协议书载:借款人云和县管道厂,借款金额12万元,借款期限自1995年9月6日至1995年9月6日止。这份协议一式三份,由云和县管道厂王某、县农行、县房屋交易所三方签订并各执一份。面对这份白纸黑字清楚写着借款日和还款日都在同一天的抵押借款合同,银行方面称是笔误。

从银行找出的一系列贷款手续中,李某发现虽然抵押借款协议书上没有自己或家人即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签字,但附件抵押物清单和抵押证明书两份材料中却有着丈夫的签名,这也就是说是丈夫同意将房子抵押担保给了银行。

借款超期,银行十年不理帐

合同签定后,县农行依据合同发放了12万元贷款,但借款人却从未履行还款义务,县农行除扣回有价证券4万元外,十年来从未向借款人云和县管道厂及其负责人王某、担保抵押人李某的丈夫发送催款通知书或是提起诉讼。

当初的借款人云和县管道厂作为镇办企业,因为长期没有年检,早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主体已经不存在了。至今,借款已超期10年,银行十年不理帐不催讨,银行的行为实在另人费解。银行认为,他们长期不催收也不起诉,虽然失去了胜诉权,但他们可以通过非法律途径进行追偿,借款抵押担保是有效的,他们要求抵押权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

后来,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她认为:房地产抵押是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办理的,并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的合同。假如两证持有人不同,是不能办理抵押手续的。退一步讲,就是能办,丈夫也同意提供抵押,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她和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婆婆都没签字盖章的情况下,这笔抵押借款就是无效的,银行要归还她房产证。

法院判决,银行返还房产证

8月5日,法院通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因为银行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未向抵押担保人主张权利,已丧失抵押权,继续占有李某的物权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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