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一部更人性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国青年报
6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不少委员表示,草案中增加了一些人性化的规定。在当今法治文明的时代,法律的成功推行不仅依靠其背后的强制力,还依赖于法律本身的社会科学性和对人性的尊重。但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不小的人文空间有待进一步拓展。
如极能体现人文关怀的是“亲亲相隐”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规就规定:配偶或几代之内的亲属,作伪证可减或免责。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中国人情中“亲亲相隐”的深厚情结的。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其中隐含着的重视亲情伦理和婚姻家庭稳定的观念,值得我们仔细思索。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抛弃了“亲亲相隐”,包括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都要求一切知道案情的人(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都有作证的义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对于自己亲人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要去如实作证,可想而知,要经受多大的情感煎熬、需要多大的勇气与决心。亲情、家庭与社会、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会因为上述法律规定变得异常激烈,实践的效果也不见得显著。某地曾发生一案,年轻的夫妻吵架,男方指控女方的弟弟用刀将其划成轻微伤,但嫌疑人却说是男方自己不小心划伤的。警察在现场没有发现刀子,要想从在场的第三人中查出事实真相也是难上加难。因为在场的除了夫妻双方,就是双方的近亲属。女方家人矢口否认有这样的违法行为发生。类似的案件简直是不胜枚举。
既然人类的血亲之爱是一种无可摆脱的本能,人类在制定法律时如果逃避这些潜在的自然法则,显然就失去了人性的一面,更谈不上人文关怀。“亲亲相隐”不仅是法律的,更是社会的,它使得传统得到关照,亲情得到维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及稳定,这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不谋而合。在立法上尊重“亲亲”观念,除了维护亲情等实质性目的外,还有一些司法上不得不如此的苦衷。那就是誓死保护家人的“人文”情结。法律可以在文字和条文上摈弃“亲亲”的观念,但却无法达到法律在此问题上的预期效果。原因也很简单,因为这样的立法没有考虑人文因素,缺乏人文关怀。
还有一个很能体现人性关怀的问题就是罚款的执行。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罚款执行的情况看,实践中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执行难的问题。对相对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往往因为相对人经济状况不佳而无法实现;另一个是伤害相对人的问题。在作出治安处罚的罚款决定后,不管相对人的经济条件如何,某些公安机关用尽一切手段促使相对人缴清罚款,往往对相对人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过重的压力。
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与人性关怀有关的突出事例,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性关怀应当渗透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每一个“细胞”、每一项具体制度和措施之中。我期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工作能够更加关注这些问题,在立法上能够有恰如其分的反映。我坚信,只有建立在坚实的人文关怀和人权保障基础之上的法律才是有生命力的,也才能得到广大公众的拥护和遵从。关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从深层次讲,也是在为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而不懈地努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余凌云 李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