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原财政局长加刑7年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新华社长沙7月19日电(文拥华陈澎)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双峰县原财政局长王优发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王优发被加刑7年。该案成为当地检察机关近年来抗诉效果最佳的案件。
记者从娄星区检察院了解到,王优发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娄底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定娄星区检察院向娄星区法院提起公诉。娄星区法院在庭审中查明:
1999年至2003年初,王优发在担任双峰县财政局长期间,利用调度、管理财政资金之便,先后14次收受财政拨款单位孙某等人贿赂共计92000元。2000年10月,时任双峰县委书记的朱应求(另案处理)打电话给王优发,要他从县财政局借几十万元给一刘姓私营业主用于酒店装修,王优发答应后帮这位私营业主出主意,要他找该县某乡镇出面转借。刘姓私营业主按此办法从财政资金中“借”走50万元后,一直未归还此款。法院考虑到王优发挪用公款时受到了原县委书记朱应求的职务影响,系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故判决王优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一审判决后,娄星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对此案的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了仔细研究,一致认为王优发挪用公款行为虽有原县委书记朱应求出面打招呼,但不足以说明王优发受到了任何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事实上他在“借”款过程中为刘姓私营业主出谋划策并具体操作,其行为是积极主动的,系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的主犯,而非胁从犯,对其挪用公款行为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以一审法院认定减轻处罚情节有误、对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量刑畸轻为由,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并作出加刑7年的判决。(来源: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