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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自用”计税时间区别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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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交易新政有补充

“房屋自用”计税时间区别界定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媛媛 韦凡)今年6月1日实施房地产税收新政以来,关于较有争议的交楼时间、缴纳税时间和验收时间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终于把刚刚明确下来的新政策有关问题作了详细披露。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由于购房者交易后到领取房屋产权证通常需要一段时间,若将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自用时间认定标准统一为计征营业税的个人购买住房时间,将会损害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为此,广州市地税局在广泛收集各界人士对二手房交易新政的反映与意见后,以维护纳税人合法利益为原则,将有关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进行了补充明确。

时间不一致按“孰先”原则处理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新政策中提出的“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是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若纳税人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的,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或受托征收单位核实,区别下列情况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对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对购买房改房的,可按《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为准;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此外还规定,若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时间“孰先”的原则处理。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房屋自用的终止时间是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买卖房屋退税依据原完税单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出售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则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时间的界定无论在房产转让征免个人所得税还是一年内买卖房屋退税的政策中都十分重要,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如果市民对政策中涉及时间的界定有任何疑问,可直接打电话向12366-2地税咨询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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