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下岗职工改领失业保险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周艳涛)昨日,记者从西安市并轨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年底前,西安市滞留在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将全部走出“再就业中心”,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在年底前改领失业保险。在此基础上再用2—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这意味着,西安市数万下岗职工将逐渐被纳入到失业保险范畴。
6月,西安市全部停止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逐步实现与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分步实施,对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成熟一户并轨一户。
另外,对于企业处理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问题,本次会议要求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妥善处理好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各种债务。企业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还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库存产品、变卖或出租闲置资产等办法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债务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解读一
什么人员可以并轨
据介绍,西安市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对象范围是西安市市属及市属以下国有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1.1998年6月30日后签订协议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2001年后纳入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且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3.截至2005年5月31日仍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已经改制为其他所有制的企业下岗职工不在此次并轨工作范围。
解读二
并轨如何实施
符合并轨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将会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并轨工作。
1.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中,对2005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或工龄年满30年(不足整年的按照整年计算),难以再就业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生活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2004-2005年度的西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可按规定领取2-4年失业保险金。
2.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中,对2005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与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于符合并轨条件的年轻人,与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后,促进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就业有困难的转入失业保险。
解读三
并轨如何补偿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如何计算,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在并轨工作中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通知中作了详细规定。
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本人工资无法计算或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照企业所在地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可上浮30%。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扣除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年限)。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另外,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补助费(扣除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年限)。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计发年限截止到2002年。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本报记者 周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