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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赌王”一审领刑周小军、邓光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2年,两人并处罚金100万元(图)

贵州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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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督办的贵州省周小军、邓光谦网络赌球案(本报6月16日曾报道),昨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一审宣判,主犯周小军、邓光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40万元。5被告一共被处罚金150万元。

此案中,公诉机关根据周小军、邓光谦、刘四军、周华、郭慧等5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等证据,指控5人犯赌博罪。

  5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南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小军、邓光谦、刘四军、周华、郭慧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在赌博网站上开设赌博账号并接受多人投注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周小军、邓光谦利用“宝盈”公司股东身份在计算机网络上为他人开设赌博账号,发展赌博网络及会员,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邓光谦归案后,主动坦白自己及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四军为赌博网络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华明知被告人刘四军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赌资结算等直接帮助,系本案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慧为赌博网络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南明区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周小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万元;邓光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刘四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周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郭慧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赃款1331955.36元、赃物“尼桑天籁”轿车一辆及作案所用电脑依法没收。 作者:廖波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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