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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持脸刮花索精神赔偿

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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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使一位演艺公司的女主持人陷入了困境。她称她的身心、财产都受到了损失,演艺事业也可能被葬送。因就赔偿项目达不成一致意见,她把肇事司机的雇主和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年1月,南京市民张丽(化名)驾驶自己的轿车沿雨花西路由北至南正常行驶,通过路口时,恰遇一辆车牌号为浙江的重型厢式货车闯红灯通过这里。因货车观察不够,两车相撞。后南京交警大队认定,浙江货车司机王光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丽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张丽被送到南京市第一医院治疗,下巴因受伤被缝了许多针,左臂骨折,住院17天。期间货车司机的雇主顾芳给张丽垫付了医药费20500元。法院也查明,货车车主顾芳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金华支公司(下简称太保金华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

雨花台区法院立案后,顾芳辩称,她对事故事实不持疑义,也认为司机王光华负全责,但她认为应由太保金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太保金华公司辩称,虽然肇事车辆在公司投了保,但按照免赔率等相关合同约定,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1:误工费按月收入?

张丽认为,医院建议她病休6个月,她每月收入8000元,据此推断,因车祸导致她的误工费为52560元。但太保金华公司则称,张的月收入不能作为误工费的标准,张应提交工资单、完税证明等来证明她收入确实是这么高,否则,只能参照南京市平均收入标准来计算误工费。法院认为,张受伤严重,已不能从事主持人工作,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属于高收入高风险从业人员,故以月收入8000元作为计算误工费标准,于法有据。 焦点2:精神赔偿需伤残鉴定吗

张丽索要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被告认为这是一般交通事故,张至今尚无伤残等级鉴定,故不应认可。法院认为,事实证明张丽身体受到的伤害已达严重程度,其精神遭受痛苦这是客观事实,故张丽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法有据的,但由于张是否构成伤残尚不确定,张丽主张的2万元赔偿相对较高,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3000元。

最后,法院确认张丽的经济损失为9万多元,因该损失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故由太保金华公司承担,顾芳的赔偿义务得以免除。张丽在获得太保金华公司的赔偿后,应将顾芳垫付的20500元予以退还。

作者:余言 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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