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交所推出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于世卿)深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统称细则),今后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将更为便捷。
申购、赎回,是指两交所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向交易系统申报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细则规定,具有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交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可以代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交易所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申购、赎回申报可以在交易当日15∶00前撤销。
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即以金额填报认购申请。投资者按“1元”认购价格申报,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上交所还规定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委托数量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申购、赎回数额限定。交易所可在申购、赎回费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细则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一是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及非本所能够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二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本所申请暂停申购、赎回;三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两交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规则相配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近日发布《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分别从账户管理、登记托管、场内申购赎回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规范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编辑 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