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贪污行贿20万 曹县一银行副行长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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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7月11日讯(通讯员闫继勇记者董震实习生胡志英)记者11日从省高院获悉,曹县原工商银行副行长徐方行贿、受贿、贪污一案日前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查,徐方原是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分行市中办事处副主任,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曹县支行会计科副科长、科长、副行长。1994年初至1997年6月,徐方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曹县支行会计科副科长、科长,管理单位账户结算及牡丹信用卡透支业务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60850元。
另外,1993年9月,徐方还与当地某厂工作人员勾结骗取该公司公款。徐在为该厂从青岛订购纪念手表的业务联系过程中,与钟表公司的业务员商谈好差价,并预先支出差价款26000元,在青岛购买组合音响。徐方分得一套,后厂方工作人员将此差价款让钟表公司一起开入发票,在厂方财务报销。
1997年春,曹县检察院反贪局查处曹县生产资料公司刘某挪用公款一案,因此款实际用于徐方等三人经营的汽修厂,徐方怕本案的查处涉及到他们。经三人共同商议,徐等给当时的曹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王某某送现金20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方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以犯行贿罪判处徐方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但情节轻微,犯行贿罪但有检举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